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绥棱县鑫天源禽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绥棱县鑫天源禽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绥环罚〔2024〕*号
绥棱县鑫天源禽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J
地址:绥棱县靠山乡东升村(液化气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凤丽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粪污储存池内防渗膜有区域破损,粪污存储池南侧下方约一米处有粪污废水流出,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问题。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系统裁量并修正,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金打进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北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
附件:鑫天源处罚决定扫描
绥环罚〔2024〕*号
绥棱县鑫天源禽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J
地址:绥棱县靠山乡东升村(液化气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凤丽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粪污储存池内防渗膜有区域破损,粪污存储池南侧下方约一米处有粪污废水流出,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问题。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系统裁量并修正,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金打进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北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
附件:鑫天源处罚决定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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