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江安海龙山寺项目核准的批复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江安海龙山寺项目核准的批复
晋江安海龙山寺: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晋江安海龙山寺的请示》(晋安龙[2024]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晋江安海龙山寺是全国重点涉台文物,汉传佛教 (略) 之一,历史悠久,海内外影响深远,是弘扬海丝文化和深化对台交流的重要载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晋江安海龙山寺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1-*)。
项目单位为晋江安海龙山寺。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安海镇型厝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主要包括对云水寮(闽台佛教交流中心)进行室内改造,翻建僧寮,新建斋堂、 (略) 、龙山文化展示馆、服务管理区、 (略) 、 (略) 、亭子、金炉、卫生间、景观亭等,总建筑面积4906.55平方米,同时对室外进行改造。
四、项目总投资3545.*元。项目建设资金由晋江安海龙山寺自行筹措解决,项目资本金比例100%。
五、建设期限:2024年7月至2027年7月。
六、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安海镇人民政府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八、招标内容:项目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2. (略) 安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晋江安海龙山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安政函〔2024〕52号);
3.福建省 (略) 出具并经评审中心审查确认的《晋江安海龙山寺项目申请报告》。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安海龙山寺: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晋江安海龙山寺的请示》(晋安龙[2024]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晋江安海龙山寺是全国重点涉台文物,汉传佛教 (略) 之一,历史悠久,海内外影响深远,是弘扬海丝文化和深化对台交流的重要载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晋江安海龙山寺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1-*)。
项目单位为晋江安海龙山寺。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安海镇型厝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主要包括对云水寮(闽台佛教交流中心)进行室内改造,翻建僧寮,新建斋堂、 (略) 、龙山文化展示馆、服务管理区、 (略) 、 (略) 、亭子、金炉、卫生间、景观亭等,总建筑面积4906.55平方米,同时对室外进行改造。
四、项目总投资3545.*元。项目建设资金由晋江安海龙山寺自行筹措解决,项目资本金比例100%。
五、建设期限:2024年7月至2027年7月。
六、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安海镇人民政府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八、招标内容:项目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2. (略) 安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晋江安海龙山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安政函〔2024〕52号);
3.福建省 (略) 出具并经评审中心审查确认的《晋江安海龙山寺项目申请报告》。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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