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庆共塑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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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庆共塑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10号

(略) (略) :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MAD4BL点击查看>>*

地址:黑龙 (略) 东 (略) (略) 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将活性炭+光氧回收设施停运,致使生产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5月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5月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6.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7.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6月7日接到《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10号)之后,法定代表人王**于2024年6月17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佳环听通字〔2024〕07号),告知你单位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在2024年7月24日听证会当日未按时到达现场参加,无理由缺席听证会,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行为情形: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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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10号

(略) (略) :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MAD4BL点击查看>>*

地址:黑龙 (略) 东 (略) (略) 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将活性炭+光氧回收设施停运,致使生产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5月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5月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6.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7.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提供时间:2024年5月6日、9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6月7日接到《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10号)之后,法定代表人王**于2024年6月17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佳环听通字〔2024〕07号),告知你单位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在2024年7月24日听证会当日未按时到达现场参加,无理由缺席听证会,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行为情形: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为逃避现场检查临时停产;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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