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案
嘉峪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 (略) 综合开发利用石墨烯、锂矿暨多种矿体加工纳米材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建成生产车间1座、粉仓2个,正在安装雷蒙磨、原料仓及布袋除尘器。进一步核查项目环评手续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经调查,嘉峪 (略) 于2023年6月 (略) 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石墨烯、锂矿暨多种矿体加工纳米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项目报告表”)编制,并于2023年9月完成项目报告表初稿后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由于该项目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 (略) 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后未予批复。2023年10月10日,该项目正式动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粉仓、雷蒙磨及布袋除尘器,截止11月22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建成生产车间1座、粉仓2个,正在安装雷蒙磨、上料仓及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2023年1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 (略) 负责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建设行为涉嫌“未批先建”,该企业立即主动停止项目建设。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属初次违法,且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当日告知后就主动停止项目建设行为,问题整改态度积极、措施迅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对该企业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启示意义]
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提升守法意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案件违法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罚了之”。此类“未批先建”案件的发生多是由于建设单位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政策把握不透或者赶工期赶进度等造成的。 (略) 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违法次数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要求,也达到了生态环境执法服务的“温度”。同时,执法人员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的宣传解读,督促施工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局面。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 (略) 综合开发利用石墨烯、锂矿暨多种矿体加工纳米材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建成生产车间1座、粉仓2个,正在安装雷蒙磨、原料仓及布袋除尘器。进一步核查项目环评手续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经调查,嘉峪 (略) 于2023年6月 (略) 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石墨烯、锂矿暨多种矿体加工纳米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项目报告表”)编制,并于2023年9月完成项目报告表初稿后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由于该项目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 (略) 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后未予批复。2023年10月10日,该项目正式动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粉仓、雷蒙磨及布袋除尘器,截止11月22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建成生产车间1座、粉仓2个,正在安装雷蒙磨、上料仓及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2023年1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 (略) 负责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建设行为涉嫌“未批先建”,该企业立即主动停止项目建设。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属初次违法,且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当日告知后就主动停止项目建设行为,问题整改态度积极、措施迅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对该企业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启示意义]
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提升守法意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案件违法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罚了之”。此类“未批先建”案件的发生多是由于建设单位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政策把握不透或者赶工期赶进度等造成的。 (略) 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违法次数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要求,也达到了生态环境执法服务的“温度”。同时,执法人员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的宣传解读,督促施工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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