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搞
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和《关于开展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浙建村函〔2023〕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发现一户、救助一户”的原则,对全区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开展住房救助工作,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二、救助对象
申请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农村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等3类农村困难家庭(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3类对象中)。
(二)住房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无房(无房户是指无住房,且未享受征收拆迁、异地搬迁、移民搬迁、房改房等政策的家庭)或者住房困难(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因灾倒房或者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需要实施搬迁避让的房屋,可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三、救助方式
(一)认定程序。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镇(街道)根据区民政部门认定的3类农村困难家庭名单开展危房排查工作,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困难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列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对象。
(二)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改善住房条件的意愿及村庄规划的要求,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
无房户具备“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已落实宅基地”的,鼓励自行建房解决居住问题,其他符合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不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同时享受。
(三)救助标准。
1.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鼓励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镇(街道)应督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修缮房屋应注重提升结构质量安全、功能风貌和人居环境品质,鼓励按需优化完善现代居住功能。修缮前应制定危房修缮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基本内容。置换、租用住房应满足基本住房安全和现代宜居需求,应为砖木、砖混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主体结构安全。
2.资金补助标准。救助资金按“当年改造、即时补助”的方式实施。凡符合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条件,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1)新建(置换)*元/户;
(2)修缮(改建、扩建、租用)*元/户,其中修缮(改建、扩建)新增或者改造现代厨卫设施(含农污设施)的,再补助*元/户;
(3)上述补助资金包含省、市级补助资金。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略) 临安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
2.申请农户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内的,由村委会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等身份证明;
4.现状房屋照片及危房鉴定报告;
5.其他材料等。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拟定救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将全部材料报所在镇(街道)。
(三)核准。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住房救助方式及标准。镇(街道)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档案资料,全流程录入“农房浙建事”应用管理。
(四)备案。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完成改造,经镇村两级验收合格,镇(街道)将住房救助申请表、申报汇总表和技术服务补助申报表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救助对象住房救助情况及档案资料进行“回头看”,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救助总数的30%,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拨补助资金。
五、相关规定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指导、考核和协调工作。财政、住建、民政、残联、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住房救助中遇到的问题。
(二)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实施职责,要高度关注独居困难孤寡老人等群体,对于确实无力自筹资金改善住房条件的贫困家庭,要想方设法解决其救助过程中碰到问题,确保住房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救助动员,提供申请代办服务。
(三)镇(街道)应向农村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救助技术服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出具合规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简易的危房修缮加固改造方案。购买住房救助技术服务的镇(街道),区财政给予不高于1000元/户的补助。
(四)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身份信息确认,以镇(街道)受理申请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申报时属于3类农村困难家庭并按时完成住房救助,但补助款发放前已取消3类农村困难家庭资格或者人员死亡的,仍可享受补助政策。
(五)已享受过危房救助的困难家庭不再 (略) 补助政策,因非人为原因住房再次变为危房且以新建(置换)方式解危的,可二次享受区级补助*元。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政策均不可叠加享受。
(六)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支付给村民个人(配偶)账户。部分困难家庭住房在镇(街道)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帮助下进行了新建或者修缮,人工费和材料款等费用由镇(街道)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镇(街道)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镇(街道)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确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应退还给村民。
(七)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申请住房救助时,住房经鉴定为危房或者住房困难的不再核查家庭车辆、住房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无房的不再核查家庭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
(八)住房救助公示表户主栏应填写3类农村困难家庭持证人姓名,3类农村困难家庭持证人姓名与房屋不动产权证(建房审批表)记载的户主不一致的,备注栏填写房屋不动产权证(建房审批表)记载的户主姓名。
(九)属于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的处理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我区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征集时间
2024年8月7日至8月15日
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围绕上述征集范围提出建议。
传真:0571-* 电子邮箱:*@*q.com
通信地址: (略) 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3号楼4-6楼
邮编:*
附件: (略) 临安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改造档案目录
(略) 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临安区财政局
(略) 临安区民政局 (略) 临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 8 月 7 日
附件
(略) 临安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档案目录
1. (略) 临安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
2.村民主评议表
3.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示现场照片(含镇村两级)
6.住房产权证书或者建房审批资料
7.危房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记录表和二次鉴定报告(修缮、置换、租用需提供)
9.印证材料(新、旧住房对比照片)
10.垫付申请及垫付资金使用情况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和《关于开展深化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浙建村函〔2023〕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发现一户、救助一户”的原则,对全区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开展住房救助工作,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二、救助对象
申请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农村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等3类农村困难家庭(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3类对象中)。
(二)住房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无房(无房户是指无住房,且未享受征收拆迁、异地搬迁、移民搬迁、房改房等政策的家庭)或者住房困难(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因灾倒房或者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需要实施搬迁避让的房屋,可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三、救助方式
(一)认定程序。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镇(街道)根据区民政部门认定的3类农村困难家庭名单开展危房排查工作,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困难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列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对象。
(二)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改善住房条件的意愿及村庄规划的要求,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
无房户具备“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已落实宅基地”的,鼓励自行建房解决居住问题,其他符合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不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同时享受。
(三)救助标准。
1.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鼓励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镇(街道)应督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修缮房屋应注重提升结构质量安全、功能风貌和人居环境品质,鼓励按需优化完善现代居住功能。修缮前应制定危房修缮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基本内容。置换、租用住房应满足基本住房安全和现代宜居需求,应为砖木、砖混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主体结构安全。
2.资金补助标准。救助资金按“当年改造、即时补助”的方式实施。凡符合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条件,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1)新建(置换)*元/户;
(2)修缮(改建、扩建、租用)*元/户,其中修缮(改建、扩建)新增或者改造现代厨卫设施(含农污设施)的,再补助*元/户;
(3)上述补助资金包含省、市级补助资金。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略) 临安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
2.申请农户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内的,由村委会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等身份证明;
4.现状房屋照片及危房鉴定报告;
5.其他材料等。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拟定救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将全部材料报所在镇(街道)。
(三)核准。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住房救助方式及标准。镇(街道)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档案资料,全流程录入“农房浙建事”应用管理。
(四)备案。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完成改造,经镇村两级验收合格,镇(街道)将住房救助申请表、申报汇总表和技术服务补助申报表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救助对象住房救助情况及档案资料进行“回头看”,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救助总数的30%,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拨补助资金。
五、相关规定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指导、考核和协调工作。财政、住建、民政、残联、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住房救助中遇到的问题。
(二)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实施职责,要高度关注独居困难孤寡老人等群体,对于确实无力自筹资金改善住房条件的贫困家庭,要想方设法解决其救助过程中碰到问题,确保住房安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救助动员,提供申请代办服务。
(三)镇(街道)应向农村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救助技术服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出具合规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简易的危房修缮加固改造方案。购买住房救助技术服务的镇(街道),区财政给予不高于1000元/户的补助。
(四)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身份信息确认,以镇(街道)受理申请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申报时属于3类农村困难家庭并按时完成住房救助,但补助款发放前已取消3类农村困难家庭资格或者人员死亡的,仍可享受补助政策。
(五)已享受过危房救助的困难家庭不再 (略) 补助政策,因非人为原因住房再次变为危房且以新建(置换)方式解危的,可二次享受区级补助*元。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政策均不可叠加享受。
(六)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支付给村民个人(配偶)账户。部分困难家庭住房在镇(街道)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帮助下进行了新建或者修缮,人工费和材料款等费用由镇(街道)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镇(街道)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镇(街道)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确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应退还给村民。
(七)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申请住房救助时,住房经鉴定为危房或者住房困难的不再核查家庭车辆、住房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无房的不再核查家庭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
(八)住房救助公示表户主栏应填写3类农村困难家庭持证人姓名,3类农村困难家庭持证人姓名与房屋不动产权证(建房审批表)记载的户主不一致的,备注栏填写房屋不动产权证(建房审批表)记载的户主姓名。
(九)属于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的处理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我区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征集时间
2024年8月7日至8月15日
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围绕上述征集范围提出建议。
传真:0571-* 电子邮箱:*@*q.com
通信地址: (略) 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3号楼4-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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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临安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改造档案目录
(略) 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临安区财政局
(略) 临安区民政局 (略) 临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 8 月 7 日
附件
(略) 临安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档案目录
1. (略) 临安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
2.村民主评议表
3.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示现场照片(含镇村两级)
6.住房产权证书或者建房审批资料
7.危房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记录表和二次鉴定报告(修缮、置换、租用需提供)
9.印证材料(新、旧住房对比照片)
10.垫付申请及垫付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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