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漳州市芗城区石亭兰艳幼儿园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批复
关于同意漳州市芗城区石亭兰艳幼儿园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批复
高丽华:
你呈报的《 (略) 芗城区石亭兰艳幼儿园变更园长、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已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以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号)的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换发。现就有关换发事项批复如下:
一、组织机构和办学层次
幼儿园名称: (略) 芗城区石亭兰艳幼儿园
拟定法人代表人:高丽华
举办者:高丽华
园长:高丽华
办学层次:全日制学前教育
办学规模:3个班
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园
幼儿园地址: (略) 芗城区石亭镇乌石村263号 、263-5号
二、办学要求
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将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不断完善教育设施与设备,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建立完善的幼儿园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园务管理;加强师资队*建设,严格按规定配备保教人员,注重提高保教质量,尽快形成办园特色,依法依规办学。
2.幼儿园章程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如停办,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变更举办者、办园名称、负责人、办园地点等,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局核准,经批准后方可办园。
3.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幼儿园食堂不得投入经营使用。
4.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2倍,伙食费不高于270元/生.月。
5.幼儿园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配合做好年检工作,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为促进全区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略) 芗城区教育局
2024年7月24日
高丽华:
你呈报的《 (略) 芗城区石亭兰艳幼儿园变更园长、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已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以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7〕251号)的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换发。现就有关换发事项批复如下:
一、组织机构和办学层次
幼儿园名称: (略) 芗城区石亭兰艳幼儿园
拟定法人代表人:高丽华
举办者:高丽华
园长:高丽华
办学层次:全日制学前教育
办学规模:3个班
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园
幼儿园地址: (略) 芗城区石亭镇乌石村263号 、263-5号
二、办学要求
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将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不断完善教育设施与设备,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建立完善的幼儿园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园务管理;加强师资队*建设,严格按规定配备保教人员,注重提高保教质量,尽快形成办园特色,依法依规办学。
2.幼儿园章程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如停办,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变更举办者、办园名称、负责人、办园地点等,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我局核准,经批准后方可办园。
3.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幼儿园食堂不得投入经营使用。
4.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2倍,伙食费不高于270元/生.月。
5.幼儿园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配合做好年检工作,努力提高办园质量,为促进全区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略) 芗城区教育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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