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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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 (略) 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四府函〔2023〕70号)、《 (略) 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肇环函〔2018〕396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本通告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 (略) 东城街道全辖区范围。

  (二) (略) 城中街道全辖区范围。

  (三) (略) 贞山街道全辖区范围。

  (四) (略) 大沙镇(含南江工业园)全辖区范围。

  (五) (略) 龙甫镇全辖区范围。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有关单位和个 (略) 政府的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在用设施自行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五、禁燃区内锅炉禁止燃用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六、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略) 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如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为 (略) 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四府函〔2023〕70号)、《 (略) 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肇环函〔2018〕396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本通告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 (略) 东城街道全辖区范围。

  (二) (略) 城中街道全辖区范围。

  (三) (略) 贞山街道全辖区范围。

  (四) (略) 大沙镇(含南江工业园)全辖区范围。

  (五) (略) 龙甫镇全辖区范围。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有关单位和个 (略) 政府的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在用设施自行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五、禁燃区内锅炉禁止燃用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六、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略) 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如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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