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号路公租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八号路公租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地块描述
(略) 公租房地 (略) 临平区东湖街道朱家角社区,地块 (略) , (略) ,南 (略) , (略) ,地块总面积*m2。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调查地块历史为农田、河道和停车场,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地块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根据地块规划文件,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住宅用地(R21)和服务设施用地(R22),对应浙环发〔2021〕21号文中*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块内历史主要为农田、河道和停车场等,农田不涉及规模化种植,历史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较少,使用氮磷肥或有机肥等,不使用河道底泥作为肥料,地块历史农药残留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次调查不考虑农药对本地块的影响。地块2020年建设成停车场,货车停放过程中汽油润滑油等可能存在跑冒滴漏等产生石油烃污染,因此地块内主要考虑历史停车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石油烃(C10-C40)污染。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地块区域历史资料、卫星影像图和人员访谈获知,地块红线外相邻区域60~90年代主要为农用地、2008年左右开始*续建成居民区、学校、企业等,相邻地块至今无明显变化。相邻地块主要涉及生产企业为浙江嘉仕机械园区、浙 (略) 、杭州豪友实业园区、浙江 (略) 、浙江华虹 (略) 、浙江宝亮包装科技、浙江 (略) 、 (略) 、 (略) 周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气、挤塑废气可能通过大气扩散沉降至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污染影响,主要污染因子为铜、锌、镍、铬等重金属因子,机油、润滑油的跑冒滴漏也可能因为地表水漫流的方式对本次调查地块造成影响,主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4)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3个土壤采样点,5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因地块规划改变,本次采样分前后两次进行,第一次采样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53个(含5个平行样品);因地块规划红线面积变大,于扩充的区域针对土壤进行补充采样。并针对现有地下水井进行重新洗井采样,增加了地下水检测项目,第二次采样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9个(含1个平行样品);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7个(含1个平行样品)。
2024年3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平分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组织召开了《八号路公租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会议采用腾讯视频会议进行(会议号:893-601-967),基于项目土壤或地下水采样和检测实施不规范,或缺少必要的质控手段,检测数据准确性存疑,项目未能通过评审。2024年4月2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进行了补充采样,在原地下水水井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7个(含1个平行样品),进行了补充检测。本报告中地下水检测数据已最后一次采样检测为准。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R21)和服务设施用地(R22),土壤质量评价标准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浙江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其中未涉及的指标参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6)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所检测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
采样检测结果表明,所有地下水样品可检出指标除浊度、总硬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外,其他可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7)结论
(略) 公租房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无需开展详细调查,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可安全开发利用。
(1)地块描述
(略) 公租房地 (略) 临平区东湖街道朱家角社区,地块 (略) , (略) ,南 (略) , (略) ,地块总面积*m2。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调查地块历史为农田、河道和停车场,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地块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根据地块规划文件,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住宅用地(R21)和服务设施用地(R22),对应浙环发〔2021〕21号文中*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块内历史主要为农田、河道和停车场等,农田不涉及规模化种植,历史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量较少,使用氮磷肥或有机肥等,不使用河道底泥作为肥料,地块历史农药残留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次调查不考虑农药对本地块的影响。地块2020年建设成停车场,货车停放过程中汽油润滑油等可能存在跑冒滴漏等产生石油烃污染,因此地块内主要考虑历史停车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石油烃(C10-C40)污染。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地块区域历史资料、卫星影像图和人员访谈获知,地块红线外相邻区域60~90年代主要为农用地、2008年左右开始*续建成居民区、学校、企业等,相邻地块至今无明显变化。相邻地块主要涉及生产企业为浙江嘉仕机械园区、浙 (略) 、杭州豪友实业园区、浙江 (略) 、浙江华虹 (略) 、浙江宝亮包装科技、浙江 (略) 、 (略) 、 (略) 周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气、挤塑废气可能通过大气扩散沉降至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污染影响,主要污染因子为铜、锌、镍、铬等重金属因子,机油、润滑油的跑冒滴漏也可能因为地表水漫流的方式对本次调查地块造成影响,主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4)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3个土壤采样点,5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因地块规划改变,本次采样分前后两次进行,第一次采样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53个(含5个平行样品);因地块规划红线面积变大,于扩充的区域针对土壤进行补充采样。并针对现有地下水井进行重新洗井采样,增加了地下水检测项目,第二次采样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9个(含1个平行样品);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7个(含1个平行样品)。
2024年3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平分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组织召开了《八号路公租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会议采用腾讯视频会议进行(会议号:893-601-967),基于项目土壤或地下水采样和检测实施不规范,或缺少必要的质控手段,检测数据准确性存疑,项目未能通过评审。2024年4月2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进行了补充采样,在原地下水水井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7个(含1个平行样品),进行了补充检测。本报告中地下水检测数据已最后一次采样检测为准。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R21)和服务设施用地(R22),土壤质量评价标准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浙江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其中未涉及的指标参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6)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所检测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
采样检测结果表明,所有地下水样品可检出指标除浊度、总硬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外,其他可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7)结论
(略) 公租房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无需开展详细调查,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可安全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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