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6日拟作出大辛垃圾场配套设施-固化飞灰填埋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6日拟作出大辛垃圾场配套设施-固化飞灰填埋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8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6日-2024年8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大辛垃圾场配套设施-固化飞灰填埋二期工程 | 沈北新区 |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沈阳 (略)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大辛村,在大辛生活垃圾填埋场厂区原设计的第三填埋区内进行建设。现有垃圾场内固化飞灰填埋一期工程库容已使用过半,拟新建二期工程用于继续填埋大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固化+稳定化”达标后的飞灰。本项目建设填埋区、环场围堤工程、防渗工程、渗滤液导排工程、渗滤液检漏工程、地下水导排工程、雨水导排工程、提升井及其他辅助设施,设计处理规模120吨/日,总库容31.*立方米,使用年限约为7年。稳定化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1要求,方可入场填埋。涉及的运输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总投资6571.*元,全部为环保投资。供水、供电、供暖、排水依托现有工程。 | 1.废气 项目填埋过程中应采取分区、分块作业的方式,填埋场边界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填埋区四周应设置环 (略) ,做到随填随压、逐日覆土填埋,并采取对作 (略) 进行洒水降尘等措施,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型自卸车运输,降低填埋过程产生扬尘污染,渗滤液提升井应加盖密闭。项目厂界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要达到国三阶段以上排放标准, (略) 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同时应严格遵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 2.废水 项目产生的渗滤液应通过既有沈阳维 (略) 垃圾渗沥液处理站(处理规模3100吨/日,采用“均化池+膜生化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部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冷却塔补水等,其余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2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后, (略) 排入道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应将填埋区、渗滤液提升井等所在区域划分为地下水污染重点防渗区,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填埋区内及上、下游影响区共设置6个地下水水质监控井(本次新建1个),每半年应开展1次防渗衬层完整性的监测,确保渗滤液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3.噪声 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夜间不进行填埋作业等措施,厂界四周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土石方,应经碾压夯实后暂存于固化飞灰二期填埋区西南侧,用于填埋过程及后期封场覆土;施工期拆除的建筑垃圾应按照《 (略)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沈建发〔2020〕67号)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5.生态 封场期应对填埋区进行植被恢复,除必要的气体导排、防洪及雨水导排、渗沥液导排等设施占用部分外,垃圾堆体其余表面均应实施绿化,选用护坡、防冲刷能力强的浅根植物种植,改善周边生态环境。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8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6日-2024年8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大辛垃圾场配套设施-固化飞灰填埋二期工程 | 沈北新区 |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沈阳 (略) | /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大辛村,在大辛生活垃圾填埋场厂区原设计的第三填埋区内进行建设。现有垃圾场内固化飞灰填埋一期工程库容已使用过半,拟新建二期工程用于继续填埋大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固化+稳定化”达标后的飞灰。本项目建设填埋区、环场围堤工程、防渗工程、渗滤液导排工程、渗滤液检漏工程、地下水导排工程、雨水导排工程、提升井及其他辅助设施,设计处理规模120吨/日,总库容31.*立方米,使用年限约为7年。稳定化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1要求,方可入场填埋。涉及的运输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总投资6571.*元,全部为环保投资。供水、供电、供暖、排水依托现有工程。 | 1.废气 项目填埋过程中应采取分区、分块作业的方式,填埋场边界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填埋区四周应设置环 (略) ,做到随填随压、逐日覆土填埋,并采取对作 (略) 进行洒水降尘等措施,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型自卸车运输,降低填埋过程产生扬尘污染,渗滤液提升井应加盖密闭。项目厂界处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要达到国三阶段以上排放标准, (略) 移动机械要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同时应严格遵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 2.废水 项目产生的渗滤液应通过既有沈阳维 (略) 垃圾渗沥液处理站(处理规模3100吨/日,采用“均化池+膜生化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部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冷却塔补水等,其余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2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后, (略) 排入道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应将填埋区、渗滤液提升井等所在区域划分为地下水污染重点防渗区,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填埋区内及上、下游影响区共设置6个地下水水质监控井(本次新建1个),每半年应开展1次防渗衬层完整性的监测,确保渗滤液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3.噪声 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夜间不进行填埋作业等措施,厂界四周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土石方,应经碾压夯实后暂存于固化飞灰二期填埋区西南侧,用于填埋过程及后期封场覆土;施工期拆除的建筑垃圾应按照《 (略)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沈建发〔2020〕67号)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5.生态 封场期应对填埋区进行植被恢复,除必要的气体导排、防洪及雨水导排、渗沥液导排等设施占用部分外,垃圾堆体其余表面均应实施绿化,选用护坡、防冲刷能力强的浅根植物种植,改善周边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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