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特威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PET塑钢打包带13000卷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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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特威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PET塑钢打包带13000卷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 (略) 特 (略) 年产PET塑钢打包带*卷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8-8至2024-8-14),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

联系电话: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特 (略) 年产PET塑钢打包带*卷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鼎湖区永安 (略) 一号厂房A栋1号厂房

建设单位

(略) 特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主要从事PET塑钢打包带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PET塑钢打包带*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 (略) (略) ,引至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挤出、拉伸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24年修改单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相应的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相关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及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

措施:挤出、拉伸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m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和臭气浓度通过加强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采取优化布局,高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隔音和减振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 (略) 特 (略) 年产PET塑钢打包带*卷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8-8至2024-8-14),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 (略) 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

联系电话: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略) 特 (略) 年产PET塑钢打包带*卷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鼎湖区永安 (略) 一号厂房A栋1号厂房

建设单位

(略) 特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主要从事PET塑钢打包带的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PET塑钢打包带*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 (略) (略) ,引至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挤出、拉伸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24年修改单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相应的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相关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及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

措施:挤出、拉伸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m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和臭气浓度通过加强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采取优化布局,高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隔音和减振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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