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24年8月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传真:025-*(政务大厅窗口)/025-*(环评科) 通讯地址: (略) 江 (略) 58号天恒大厦613室环评科 联系人: (略) 江宁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建筑新材料实验室扩建项目 | (略) 江宁区淳化 (略) 118号 | 江苏苏博 (略) | 南京 (略) | 因市场供应需求,建设单位拟利用现有1期厂房(面积*.74平方米)建设建筑新材料实验室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元,购置电动搅拌器、数显恒温油浴、磁力搅拌器、精细研磨机、高温恒温循环槽等设备,采用聚醚、环氧*烷、氟硅酸镁、硫酸铝、十八水硫酸铝、原淀粉等原材料,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研发水化热调控材料约0.45t、聚醚大单体约1.1t、无碱速凝剂约1.3t、有碱速凝剂0.03t/a,消泡剂约0.055t、阻锈剂约0.06t。 |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实验室研发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过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另磷酸雾、溴化氢经过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标准,氨气、臭气经过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对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实验清洗废水、化学检验容器润洗废水、水浴废水、循环废水以及纯水制备弃水。实验清洗废水、水浴废水、循环废水以及化学检验容器润洗废水、纯水制备弃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至科学园污水处理厂,废水执行科学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科学园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关于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全区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提标到准地表IV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7〕360号)中准地表Ⅳ类标准。 (3)噪声:本项目建成后,采取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滤芯、废RO膜、废水泥,在厂区暂存后与产品一起外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液、废化学品、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废SDG吸附剂、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 |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传真:025-*(政务大厅窗口)/025-*(环评科) 通讯地址: (略) 江 (略) 58号天恒大厦613室环评科 联系人: (略) 江宁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建筑新材料实验室扩建项目 | (略) 江宁区淳化 (略) 118号 | 江苏苏博 (略) | 南京 (略) | 因市场供应需求,建设单位拟利用现有1期厂房(面积*.74平方米)建设建筑新材料实验室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元,购置电动搅拌器、数显恒温油浴、磁力搅拌器、精细研磨机、高温恒温循环槽等设备,采用聚醚、环氧*烷、氟硅酸镁、硫酸铝、十八水硫酸铝、原淀粉等原材料,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研发水化热调控材料约0.45t、聚醚大单体约1.1t、无碱速凝剂约1.3t、有碱速凝剂0.03t/a,消泡剂约0.055t、阻锈剂约0.06t。 |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实验室研发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过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另磷酸雾、溴化氢经过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标准,氨气、臭气经过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排放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对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实验清洗废水、化学检验容器润洗废水、水浴废水、循环废水以及纯水制备弃水。实验清洗废水、水浴废水、循环废水以及化学检验容器润洗废水、纯水制备弃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至科学园污水处理厂,废水执行科学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科学园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关于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全区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提标到准地表IV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7〕360号)中准地表Ⅳ类标准。 (3)噪声:本项目建成后,采取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滤芯、废RO膜、废水泥,在厂区暂存后与产品一起外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液、废化学品、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废SDG吸附剂、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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