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岩区永宁江灌区农业水价及末级渠各类作物水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黄岩区永宁江灌区农业水价及末级渠各类作物水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 */2024-*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黄岩区永宁江灌区农业水价及末级渠各类作物水价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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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54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55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成本测算,并结合黄岩区实际,拟核定黄岩区永宁江灌区农业水价及末级渠各类作物水价标准如下: 一、永宁江灌区水价 根据永宁江灌区灌溉供水成本测算,拟核定灌区全成本水价*/立方米、运维成本水价*/立方米。 二、黄岩区末级渠各类作物水价 1、提水灌溉粮食作物水价为*/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价为*/立方米。 2、自流灌溉粮食作物水价为*/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价*/立方米。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作物的农业用水量实行定额管理,超出定额10%(含10%)以内,超出部分水价按照水价的1.1倍标准征收;超出定额10%~30%(含30%)时,超出部分水价按照水价的1.2倍标准征收;用水量超出定额30%以上者,超出部分水价按照水价的1.3倍标准征收。 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本方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4年8月16号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黄岩区发改局。 联系地址:区行政大楼1521室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ina.com (略) 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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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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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54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55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水农电〔202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成本测算,并结合黄岩区实际,拟核定黄岩区永宁江灌区农业水价及末级渠各类作物水价标准如下: 一、永宁江灌区水价 根据永宁江灌区灌溉供水成本测算,拟核定灌区全成本水价*/立方米、运维成本水价*/立方米。 二、黄岩区末级渠各类作物水价 1、提水灌溉粮食作物水价为*/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价为*/立方米。 2、自流灌溉粮食作物水价为*/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价*/立方米。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各作物的农业用水量实行定额管理,超出定额10%(含10%)以内,超出部分水价按照水价的1.1倍标准征收;超出定额10%~30%(含30%)时,超出部分水价按照水价的1.2倍标准征收;用水量超出定额30%以上者,超出部分水价按照水价的1.3倍标准征收。 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欢迎社会各界对本方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4年8月16号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黄岩区发改局。 联系地址:区行政大楼1521室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ina.com (略) 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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