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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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8-05 17:07:3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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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淮政土字告〔2024〕第9号

(略) 淮阳区202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于2024年7月17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6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位于 (略) 北、规划西四环西、 (略) 南。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郑集乡南刘楼村集体土地17.0625公顷(其中耕地14.0622公顷、园地1.4247公顷、林地0.7497公顷、草地0.1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6421公顷);柳湖街道李集村集体土地5.6626公顷(其中耕地3.0200公顷、园地1.2397公顷、林地1.0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318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均属于一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元/亩;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 (略) 淮阳区人民政府关 (略) 淮阳区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淮政〔20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3〕92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5日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管理员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8-05 17:07:3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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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淮政土字告〔2024〕第9号

(略) 淮阳区202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于2024年7月17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6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位于 (略) 北、规划西四环西、 (略) 南。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郑集乡南刘楼村集体土地17.0625公顷(其中耕地14.0622公顷、园地1.4247公顷、林地0.7497公顷、草地0.1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6421公顷);柳湖街道李集村集体土地5.6626公顷(其中耕地3.0200公顷、园地1.2397公顷、林地1.0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318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均属于一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元/亩;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 (略) 淮阳区人民政府关 (略) 淮阳区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淮政〔20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3〕92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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