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云自治县猴场镇摆家坡砂石矿开采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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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紫云自治县猴场镇摆家坡砂石矿开采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紫云自治县猴场镇摆家坡砂石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08月7日-2024年08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西秀区迎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邮编:*

项目名称

紫云自治县猴场镇摆家坡砂石矿开采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紫云县猴场镇猫场村摆家坡

建设单位

紫云自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贵州 (略)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 (略) 紫云县猴场镇猫场村摆家坡。项目为扩建项目,已取得紫云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扩建后矿区范围由42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0.1449km2,开采标高:+1360.0~+1308.0m,扩建后矿区面积增加*m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原有的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优化施工方案设计,合理布设强噪声源,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管理施工机械作业,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控制噪声污染。配置垃圾桶,定期清运,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开采区表土剥离产生的表土和废石,运往临时堆土场分区堆存,后期用于矿区的复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场、临时堆土场淋溶水及工业场地淋溶水经已建成的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剥离、矿石装车产生的粉尘经洒水降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爆破时产生的废气经喷淋降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粉磨粉尘及储料罐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绿化,禁止车辆鸣笛,减小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土石方堆存于临时堆场,用于采空区覆土绿化;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出售给周边建材企业作为原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直接作为产品,不外排;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建设。危废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2012)中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

(六)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紫云自治县猴场镇摆家坡砂石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08月7日-2024年08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西秀区迎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邮编:*

项目名称

紫云自治县猴场镇摆家坡砂石矿开采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紫云县猴场镇猫场村摆家坡

建设单位

紫云自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贵州 (略)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 (略) 紫云县猴场镇猫场村摆家坡。项目为扩建项目,已取得紫云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扩建后矿区范围由42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0.1449km2,开采标高:+1360.0~+1308.0m,扩建后矿区面积增加*m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原有的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优化施工方案设计,合理布设强噪声源,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管理施工机械作业,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控制噪声污染。配置垃圾桶,定期清运,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开采区表土剥离产生的表土和废石,运往临时堆土场分区堆存,后期用于矿区的复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场、临时堆土场淋溶水及工业场地淋溶水经已建成的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剥离、矿石装车产生的粉尘经洒水降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爆破时产生的废气经喷淋降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粉磨粉尘及储料罐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绿化,禁止车辆鸣笛,减小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土石方堆存于临时堆场,用于采空区覆土绿化;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出售给周边建材企业作为原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直接作为产品,不外排;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建设。危废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2012)中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

(六)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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