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重庆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重庆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重庆 (略) :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白涛化 (略) 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5-*-04-01-*)和《重庆白涛化 (略) 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受理该申请,并于6月11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不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三)款、及“渝水〔2018〕267号文”附件1中第七款有关要求,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白涛化 (略) (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略) 涪陵区水利局
2024年7月3日
重庆 (略) :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白涛化 (略) 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5-*-04-01-*)和《重庆白涛化 (略) 专用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受理该申请,并于6月11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不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三)款、及“渝水〔2018〕267号文”附件1中第七款有关要求,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白涛化 (略) (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略) 涪陵区水利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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