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绿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泡沫条形板及石膏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洛阳绿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泡沫条形板及石膏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4〕15号
关于洛阳绿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泡沫条形板及石膏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年产*平方米泡沫条形板及石膏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 (略) 高新区辛店街道太后庄社区西,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 ,建设一条泡沫条形板生产线,一条石膏板生产线;泡沫条形板生产工艺流程为:石膏、水泥、泡沫颗粒、水→搅拌→浇注成型→自然养护干燥→成品。石膏板生产工艺流程为:石膏、水→搅拌→浇注成型→自然养护干燥→成品。主要设备:储料罐,螺旋输送机、混料搅拌机、浇筑模具、液压拆模机、叉车等。 项目建成后年产*平方米泡沫条形板及石膏板。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项目石膏、水泥泡沫板生产线筒仓产生的粉尘及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满足河南省地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浓度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水泥制品行业绩效引领性指标”排放限值要求。石膏板生产线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浓度满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颗粒物排放工序差异化管控措施”排放限值的要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略) 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除尘器收尘灰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废包装材料、 (略) 片、废塑料管等,经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乳化油桶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4年8月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涧西区 (略) 53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3楼,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4〕15号
关于洛阳绿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泡沫条形板及石膏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年产*平方米泡沫条形板及石膏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 (略) 高新区辛店街道太后庄社区西,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 ,建设一条泡沫条形板生产线,一条石膏板生产线;泡沫条形板生产工艺流程为:石膏、水泥、泡沫颗粒、水→搅拌→浇注成型→自然养护干燥→成品。石膏板生产工艺流程为:石膏、水→搅拌→浇注成型→自然养护干燥→成品。主要设备:储料罐,螺旋输送机、混料搅拌机、浇筑模具、液压拆模机、叉车等。 项目建成后年产*平方米泡沫条形板及石膏板。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项目石膏、水泥泡沫板生产线筒仓产生的粉尘及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满足河南省地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浓度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水泥制品行业绩效引领性指标”排放限值要求。石膏板生产线上料、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浓度满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颗粒物排放工序差异化管控措施”排放限值的要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略) 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除尘器收尘灰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废包装材料、 (略) 片、废塑料管等,经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乳化油桶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4年8月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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