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600吨塑料制品项目拟批准公示
项目占地15亩,建筑面积4000㎡,建设有钢构厂房1栋及其他附属用房,购置塑料薄膜生产线二条,编织袋生产线一条。项目建成后约年产1600吨环保塑料编织包装袋。
关于湖北 (略) 年产16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湖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湖北 (略) 年产16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建设地 (略) 新江口镇望月村(村委会对面)(地理坐标:经度111°43′31.061″,纬度30°09′36.122″)。项目属于扩建,利用公司现有场地和厂房建设塑料制品项目,建成后年产1600吨塑料制品(其中塑料包装袋1200吨,塑料编织袋400吨)。建设的主体工程包括:改造现有生产车间A和生产车间C,设置2条塑料包装袋生产线、新建车间2和车间3,设置1条塑料编织袋生产线;配套建设配电房、泵房、消防等辅助公用工程及物流库区储运工程,办公楼、门卫、供电系统、给水系统等辅 (略) 现有工程设施;同步建设废气处理、噪声治理、固废处理等环保工程,废水处理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设施。项目占地面积*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报告表》结论表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处理措施。运营期吹膜、制袋有机废气采取生产线密闭+负压收集+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外排废气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拉丝、编织袋印刷有机废气采取生产线密闭+负压收集+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DA002),包装袋印刷有机废气采取生产线密闭+负压收集+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DA003),外排废气非*烷总烃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表1排放限值。加强厂区无组织废气的污染控制,加强车间通风,厂界外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表2企业边界浓度限值,厂区内、生产车间外非*烷总烃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表B.1限值。(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化粪池处理后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并 (略) 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槽罐车 (略) 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加强管理维护,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4类标准,确保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满足环境功能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处置原则。运营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边角料、一般性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 (略) 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印刷版、擦拭废抹布和手套、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5吨/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8767吨/年。你公司应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调试运行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项目涉及产业政策、土地和规划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局)拟审批年产1600吨塑料制品项目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审批部门: (略) 生态 (略) 分局 电话:0716-*通讯地址: (略) 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24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57-B61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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