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100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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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100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

铜陵经开区东部 (略) 以北、 (略) 以南

建设单位

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项目概况

一、铜 (略) 位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 (略) 以北、 (略) 以南、 (略) 以西。2021年8月,经 (略) 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安环〔2021〕22号);2023年3月,经 (略) 5吨*氧虫酰肼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安环〔2023〕17号)。目前上述项目均处于建设中。 (略) 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是在厂区西北部预留空地新建*类厂房,并在厂房内安装精馏塔、脱轻塔等装置,以你公司现有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生产的环戊烯(粗品)为原料,生产环戊烷和高纯度环戊烯;二是在现有制氢车间新增1套*醇制氢装置,并在现有导热油站新增1台导热油炉为本项目制氢装置配套供热;三是新建罐区三用于储存本次项目的成品。公用工程、辅助工程、 (略) 现有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本次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000吨环戊烯、4100吨环戊烷和428吨氢气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已通过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营商环境促进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要求,并有效实施《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现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相关规定,你单位及技术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略) 现有工程废气治理、废水治理、环境风险防控等环保工程的负荷能力,不得因本项目建设降低现有废气、废水等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确保本项目依托现有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的环保工程全部可行。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产生废气的生产工序应采取自动化、密闭化和连续化设施。环戊烯和环戊烷生产装置工艺废气、*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新增储罐呼吸废气采取管道收集,依托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废气经SNCR脱硝+余热锅炉回收余热+急冷+干法脱酸+布袋除尘+碱喷淋+除雾处理后,通过现有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新增导热油炉采取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等依托现有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危废焚烧炉技术指标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1标准,危废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标准。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非*烷总烃、*醇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6、表7标准,其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需同时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依托现有项目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和周界外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现有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或排污许可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强化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废水收集管线、回用水管线等应采取可视化、明管化设置,并标明各管道输送介质种类和流向。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和*醇制氢装置。焚烧炉废气处理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废水、循环冷却排水、生活污水等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调节均质+隔油+絮凝沉淀)处理后,通过园 (略) 排入化工园区(东部)专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和化工园区(东部)专用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等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轻烃溶剂油送入焚烧炉焚烧处理。废树脂催化剂、废加氢催化剂、废制氢催化剂、污水处理污泥、实验废液、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

(六)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新增生产装置区、罐区三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并加强全厂防渗区的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按要求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制氢、加氢、焚烧等工序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氢气生产、输送、反应等环节的监控预警措施,严格控制生产、焚烧等工艺参数,确保本项目生产全过程安全可控。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和事故池,确保非正常工况排水、事故废水、消防水和泄漏物料等全部得到截留或进入事故池,不排入外环境。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法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综合性分析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要组织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上报新、改、扩建项目的重点环保设施设备信息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等隐患问题,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完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加强设备与管线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相关规定开展 LDAR检测工作。按照《报告书》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需与生态环 (略) ,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污权交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函》(铜环函〔2024〕196号)执行。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你公司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及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

六、做好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工作。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八、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九、请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经开区化工园区管理处按照《关于划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权的函》(铜环〔2019〕184号)、《关于同意设立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理处的批复》(铜编〔2022〕54号)等要求,落实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期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办理部门

开发区安环局

受理地点

开发区管委会408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62-*

电子邮箱

*@*63.com

附件: 《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2024年7月2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

铜陵经开区东部 (略) 以北、 (略) 以南

建设单位

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项目概况

一、铜 (略) 位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 (略) 以北、 (略) 以南、 (略) 以西。2021年8月,经 (略) 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安环〔2021〕22号);2023年3月,经 (略) 5吨*氧虫酰肼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安环〔2023〕17号)。目前上述项目均处于建设中。 (略) 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是在厂区西北部预留空地新建*类厂房,并在厂房内安装精馏塔、脱轻塔等装置,以你公司现有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生产的环戊烯(粗品)为原料,生产环戊烷和高纯度环戊烯;二是在现有制氢车间新增1套*醇制氢装置,并在现有导热油站新增1台导热油炉为本项目制氢装置配套供热;三是新建罐区三用于储存本次项目的成品。公用工程、辅助工程、 (略) 现有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本次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8000吨环戊烯、4100吨环戊烷和428吨氢气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已通过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和营商环境促进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要求,并有效实施《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现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相关规定,你单位及技术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略) 现有工程废气治理、废水治理、环境风险防控等环保工程的负荷能力,不得因本项目建设降低现有废气、废水等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确保本项目依托现有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的环保工程全部可行。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产生废气的生产工序应采取自动化、密闭化和连续化设施。环戊烯和环戊烷生产装置工艺废气、*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新增储罐呼吸废气采取管道收集,依托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废气经SNCR脱硝+余热锅炉回收余热+急冷+干法脱酸+布袋除尘+碱喷淋+除雾处理后,通过现有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新增导热油炉采取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等依托现有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危废焚烧炉技术指标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1标准,危废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标准。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非*烷总烃、*醇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6、表7标准,其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需同时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依托现有项目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和周界外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现有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或排污许可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强化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废水收集管线、回用水管线等应采取可视化、明管化设置,并标明各管道输送介质种类和流向。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和*醇制氢装置。焚烧炉废气处理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废水、循环冷却排水、生活污水等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调节均质+隔油+絮凝沉淀)处理后,通过园 (略) 排入化工园区(东部)专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和化工园区(东部)专用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等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轻烃溶剂油送入焚烧炉焚烧处理。废树脂催化剂、废加氢催化剂、废制氢催化剂、污水处理污泥、实验废液、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

(六)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新增生产装置区、罐区三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并加强全厂防渗区的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按要求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制氢、加氢、焚烧等工序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氢气生产、输送、反应等环节的监控预警措施,严格控制生产、焚烧等工艺参数,确保本项目生产全过程安全可控。设置足够容量的围堰和事故池,确保非正常工况排水、事故废水、消防水和泄漏物料等全部得到截留或进入事故池,不排入外环境。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法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条件综合性分析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要组织对重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上报新、改、扩建项目的重点环保设施设备信息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等隐患问题,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完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加强设备与管线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相关规定开展 LDAR检测工作。按照《报告书》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需与生态环 (略) ,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在厂区外醒目位置设置电子屏幕,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污权交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函》(铜环函〔2024〕196号)执行。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你公司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防护范围内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及环境不相容建设项目。

六、做好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工作。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八、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九、请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经开区化工园区管理处按照《关于划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职权的函》(铜环〔2019〕184号)、《关于同意设立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理处的批复》(铜编〔2022〕54号)等要求,落实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按规定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期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办理部门

开发区安环局

受理地点

开发区管委会408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62-*

电子邮箱

*@*63.com

附件: 《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铜 (略) 年产*吨环戊烷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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