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峰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车间建设项目重新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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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峰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车间建设项目重新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鹤峰县民政局:

你单位报送的《鹤峰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车间建设项目(重新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对鹤峰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车间建设项目(重新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鹤峰县容美镇唐家铺村三组。项目依托鹤峰县殡葬服务中心原殡仪馆吊唁及服务用房,拟新建火化车间1栋,位于原殡仪馆北侧300米处,火化车间拟用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497.10平方米,配备遗体火化设备一套、遗物焚烧设备一套,新建生态土葬公墓4865平方米,约300个墓位,改造土葬公墓4075平方米,约900个火化墓位,墓 (略) 360米,宽度4米。配套建设水电、消防、室外停车场等附属设施以及废气、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工程,年遗体火化量800具。项目总投资919.*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对照《报告表》拟定的各项环保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经处理符合《火化机烟气净化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Z/T101-2017)、《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火葬场二噁英类污染物减排技术导则》(MZ/T106-2017)烟气处置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遗体清洗废水(经紫外线消毒预处理)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吸污车运至容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音装置、严格落实禁鞭要求;加强车辆管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火化残余物、焚烧灰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灰、除酸废渣、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收集、贮存,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全国环境 (略) 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报我局)。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建设。

七、鹤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

2024年8月7日


鹤峰县民政局:

你单位报送的《鹤峰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车间建设项目(重新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对鹤峰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车间建设项目(重新评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鹤峰县容美镇唐家铺村三组。项目依托鹤峰县殡葬服务中心原殡仪馆吊唁及服务用房,拟新建火化车间1栋,位于原殡仪馆北侧300米处,火化车间拟用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497.10平方米,配备遗体火化设备一套、遗物焚烧设备一套,新建生态土葬公墓4865平方米,约300个墓位,改造土葬公墓4075平方米,约900个火化墓位,墓 (略) 360米,宽度4米。配套建设水电、消防、室外停车场等附属设施以及废气、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工程,年遗体火化量800具。项目总投资919.*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对照《报告表》拟定的各项环保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各项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经处理符合《火化机烟气净化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Z/T101-2017)、《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火葬场二噁英类污染物减排技术导则》(MZ/T106-2017)烟气处置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遗体清洗废水(经紫外线消毒预处理)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吸污车运至容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音装置、严格落实禁鞭要求;加强车辆管理,采取限速、禁鸣等措施。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火化残余物、焚烧灰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灰、除酸废渣、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收集、贮存,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全国环境 (略) 备案并公示(公示结束后,验收报告2份报我局)。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建设。

七、鹤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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