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钦州市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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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钦州市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略) 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钦南区大番坡镇六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778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钦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略) 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钦南区大番坡镇六村村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项目名称

面积

(公顷)

涉及村(社区)

(略) 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6.7783

钦南区大番坡镇六村村民委员会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略) 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需要使用土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 (略) 区第三区片有关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钦南区 (非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 房屋搬迁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钦南征收中心发〔2022〕2号)和《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公告存在异议的解决办法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被使用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至钦南区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公告发布后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钦南区大番坡镇六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778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钦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略) 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钦南区大番坡镇六村村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项目名称

面积

(公顷)

涉及村(社区)

(略) 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6.7783

钦南区大番坡镇六村村民委员会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略) 钦南区2024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项目需要使用土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 (略) 区第三区片有关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钦南区 (非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 房屋搬迁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钦南征收中心发〔2022〕2号)和《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钦人社规〔2018〕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公告存在异议的解决办法

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被使用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至钦南区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公告发布后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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