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南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重 (略) (略) 厂房及配套设施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略) (略) 厂房及配套设施,位于龙山镇双明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龙山镇双明村集体土地1.3375公顷。其中:水田1.2929公顷;园地0.0402公顷;田坎0.0044公顷。
拟征收土地0.7742公顷。其中:水田0.734公顷;园地0.0402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双明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靖政综〔2023〕12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双明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和田坎1,园地0.5。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的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所在乡镇单位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4人),采取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靖政办〔2018〕12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20〕36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原《南靖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政〔2024〕9号)同时废止。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为实施南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重 (略) (略) 厂房及配套设施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略) (略) 厂房及配套设施,位于龙山镇双明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龙山镇双明村集体土地1.3375公顷。其中:水田1.2929公顷;园地0.0402公顷;田坎0.0044公顷。
拟征收土地0.7742公顷。其中:水田0.734公顷;园地0.0402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双明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靖政综〔2023〕12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双明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和田坎1,园地0.5。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的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所在乡镇单位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4人),采取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靖政办〔2018〕12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20〕36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原《南靖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政〔2024〕9号)同时废止。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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