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做好一般工业固体环境管理
企业如何做好一般工业固体环境管理
总体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是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主体。产废单位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少产生量,促进综合利用,降低危害性。
一、落实工作责任管理规定。产废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岗位人员培训,熟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
二、落实台账管理规定。产废单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的通知》(川环函〔2022〕827号)要求,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对台账记录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三、落实排污许可及申报规定。产废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如实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等信息,并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无废四川)开展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工作,申报数据应与台账数据一致。
四、落实贮存管理规定。产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要求建设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修改单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贮存设施内应按照废物种类分区存放,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混堆。
五、落实委托责任管理规定。产废单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应核实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工艺设施、环评文件、技术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为收集单位的,应进一步核实该单位收集废物的最终利用处置去向,择优选择,严禁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到未核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收集单位。
六、落实跨省转移管理规定。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在四川省固体 (略) 上提出申请,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转移。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在转移前通过四川省固体 (略) 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落实强制管理规定。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总体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是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主体。产废单位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少产生量,促进综合利用,降低危害性。
一、落实工作责任管理规定。产废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岗位人员培训,熟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
二、落实台账管理规定。产废单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的通知》(川环函〔2022〕827号)要求,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对台账记录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三、落实排污许可及申报规定。产废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如实填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等信息,并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无废四川)开展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工作,申报数据应与台账数据一致。
四、落实贮存管理规定。产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要求建设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修改单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贮存设施内应按照废物种类分区存放,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混堆。
五、落实委托责任管理规定。产废单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应核实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工艺设施、环评文件、技术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为收集单位的,应进一步核实该单位收集废物的最终利用处置去向,择优选择,严禁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到未核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收集单位。
六、落实跨省转移管理规定。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在四川省固体 (略) 上提出申请,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转移。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在转移前通过四川省固体 (略) 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七、落实强制管理规定。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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