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洛孟拟征补〔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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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洛孟拟征补〔2024〕25号

根据孟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孟津区白鹤镇雷湾村集体土地1.9267公顷,其中耕地1.8540公顷、种植园用地0.0727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该项目拟征收孟津区白鹤镇雷湾村集体土地。拟征地范围:东至雷湾村集体土地、西至雷湾村集体土地、南至雷湾村集体土地、北至雷湾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白鹤镇雷湾村集体土地1.9267公顷,其中耕地1.8540公顷、种植园用地0.072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用于中核汇能孟津区独立储能项目(100MW/200MWh)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55.*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34.*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58.*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06.*元,社会保障费用151.*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06.*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51.*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孟津区会盟大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孟津分局)。该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由白鹤镇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工作。

2.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孟津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日。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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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孟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孟津区白鹤镇雷湾村集体土地1.9267公顷,其中耕地1.8540公顷、种植园用地0.0727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该项目拟征收孟津区白鹤镇雷湾村集体土地。拟征地范围:东至雷湾村集体土地、西至雷湾村集体土地、南至雷湾村集体土地、北至雷湾村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白鹤镇雷湾村集体土地1.9267公顷,其中耕地1.8540公顷、种植园用地0.072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用于中核汇能孟津区独立储能项目(100MW/200MWh)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55.*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34.*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58.*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06.*元,社会保障费用151.*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06.*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51.*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孟津区会盟大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孟津分局)。该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由白鹤镇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工作。

2.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孟津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日。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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