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汝州市硕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回收拆解新增5万辆报废机动车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汝州市硕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回收拆解新增5万辆报废机动车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 (略) (略) 年回收拆解新增*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陵头镇宁庄村,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号:2311-*-04-05-*。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在开工建设前,你公司须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地矿局(包括但不限于)等具有管辖权部门的相关手续。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若涉及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现行标准。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废、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工程项目施工及营运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表》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建设期,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豫环攻坚办〔2021〕20号文要求,做到“六个百分之百”。营运期,生产车间密闭,地面硬化,及时清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置,非*烷总烃及氟化物采用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各项环保措施应严格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文件要求进行设置。
2.废水:车辆冲洗废水设置收集池,配备刮油机,循环使用不外排;地面冲洗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引入原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置,后用于厂区绿化洒水,不外排。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定期维修保养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落实固体废物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固废应按《报告表》要求分类收集、存储和处置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废暂存库需做防渗、地面硬化,并按规定分类别存储危险废物,具有防风、防雨、防晒功能,设置围堰,避免雨水进入,避免渗漏液外溢进入环境。
5.清洁生产: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确保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按时按要求对各项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及监控设备,按要求与监 (略) 。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程序及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你公司在施工时应将防渗工程施工进行详细记录,完工后需取得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项目《报告表》批复后,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该《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6个月内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局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应重点评价废水治理措施、防渗工程现状、地下水污染状况、危险废物的暂存与去向以及重大环境风险方面。全面反映本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价中发现各类环境问题应立行立改。
九、本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由汝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联系地址: (略) (略) 324号
联系电话:0375-*
邮编:*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平顶山 (略)
2024年08月09日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 (略) (略) 年回收拆解新增*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陵头镇宁庄村,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号:2311-*-04-05-*。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在开工建设前,你公司须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地矿局(包括但不限于)等具有管辖权部门的相关手续。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若涉及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现行标准。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废、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工程项目施工及营运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表》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建设期,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豫环攻坚办〔2021〕20号文要求,做到“六个百分之百”。营运期,生产车间密闭,地面硬化,及时清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置,非*烷总烃及氟化物采用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各项环保措施应严格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文件要求进行设置。
2.废水:车辆冲洗废水设置收集池,配备刮油机,循环使用不外排;地面冲洗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引入原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置,后用于厂区绿化洒水,不外排。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定期维修保养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落实固体废物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固废应按《报告表》要求分类收集、存储和处置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废暂存库需做防渗、地面硬化,并按规定分类别存储危险废物,具有防风、防雨、防晒功能,设置围堰,避免雨水进入,避免渗漏液外溢进入环境。
5.清洁生产: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确保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按时按要求对各项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及监控设备,按要求与监 (略) 。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程序及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你公司在施工时应将防渗工程施工进行详细记录,完工后需取得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项目《报告表》批复后,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该《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6个月内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我局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应重点评价废水治理措施、防渗工程现状、地下水污染状况、危险废物的暂存与去向以及重大环境风险方面。全面反映本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价中发现各类环境问题应立行立改。
九、本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由汝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联系地址: (略) (略) 324号
联系电话:0375-*
邮编:*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平顶山 (略)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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