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32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3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32号
大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2
地??址:黑 (略) 高新区兴化园区建化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跃军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依法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3.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的现场情况;
4.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有合法环保手续;
5.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有合法环保手续;
6.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为小微企业;
7.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将危险废物转移给黑龙江 (略) ;
8.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验收申请表》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有合法环保手续;
9.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大 (略) (略) 应急预案》1份,证明大 (略) (略) 有应急预案;
10.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8号),于2024年7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8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32号
大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2
地??址:黑 (略) 高新区兴化园区建化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跃军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依法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3.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的现场情况;
4.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有合法环保手续;
5.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有合法环保手续;
6.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 (略) 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为小微企业;
7.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将危险废物转移给黑龙江 (略) ;
8.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验收申请表》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有合法环保手续;
9.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大 (略) (略) 应急预案》1份,证明大 (略) (略) 有应急预案;
10.你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用于证明大 (略) (略) 排污许可为登记管理。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8号),于2024年7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8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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