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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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略) 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 (略) 南和 (略) 东侧、南澧河以北,调查地块东至南和区巩庄村地,西 (略) 、北至沙道村厂区(物流园),南 (略) ;原用途为工业用地*平方米,合117.093亩,根据《 (略) 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情况说明》(2023年6月1日),其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第一类用地)。

2.通过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 (略) 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及周边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调查,对该地块及周边进行污染物的识别和交叉污染分析,确认地块土壤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根据相关文件和导则规定,需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进一步确认场地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

3.根据调查地块内的现状、历史用途以及周边企业的影响,2023年7月10日-7月18日本地块初步调查共布设33个柱状样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150组(含17组现场平行样);共布设5个地下水监测点,共采集地下水样品6组(含1组现场平行样);2024年6月24日-6月29日进行补充调查,新增22个土壤柱状样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122组(含13组现场平行样);新增3个地下水监测点,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含1组现场平行样)

土壤检测项目为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表1中重金属、VOCs和SVOCs等45项基本项目及石油烃(C10-C40)、氨氮、多环芳烃、氟化物、酚类化合物、*基叔*基醚、二噁英类

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重金属、VOCs和SVOCs等常规项(35项)及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基叔*基醚、可吸附有机卤素。

4.两次采样土壤检测数据表明,本地块内pH值存在明显异常区域,主要集中在污水处理厂西北侧污泥晾晒区、沉淀池、浓缩池、苛化工段附近以及南侧南和热力厂危废间附近;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VOCs、SVOCs、多环芳烃、*基叔*基醚、氨氮、水溶性氟化物、二噁英类、酚类化合物在所有土壤样品检出值均未超过相应的一类用地筛选值;大部分点位及层位土壤样品中石油烃未检出或检出值均未超过相应的一类用地筛选值,仅少数点位表层土壤石油烃检出值偏高或超出相应筛选值,通过分析表明,其主要原因为历史上企业内机械或车辆停放、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遗撒情况和地块内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所致。

两次采样地下水检测数据表明,本地块两次采样共8口地下水井检测数据中,仅浊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限值,其余检测项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限值或未检出,表明本地块所在地下水水质整体良好,未受到来自地块内周边潜在污染源污染。

综上所述,本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在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前提下,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可安全利用的。

, (略) ,邢台

1. (略) 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 (略) 南和 (略) 东侧、南澧河以北,调查地块东至南和区巩庄村地,西 (略) 、北至沙道村厂区(物流园),南 (略) ;原用途为工业用地*平方米,合117.093亩,根据《 (略) 南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情况说明》(2023年6月1日),其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第一类用地)。

2.通过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 (略) 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及周边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调查,对该地块及周边进行污染物的识别和交叉污染分析,确认地块土壤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根据相关文件和导则规定,需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进一步确认场地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

3.根据调查地块内的现状、历史用途以及周边企业的影响,2023年7月10日-7月18日本地块初步调查共布设33个柱状样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150组(含17组现场平行样);共布设5个地下水监测点,共采集地下水样品6组(含1组现场平行样);2024年6月24日-6月29日进行补充调查,新增22个土壤柱状样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122组(含13组现场平行样);新增3个地下水监测点,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含1组现场平行样)

土壤检测项目为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表1中重金属、VOCs和SVOCs等45项基本项目及石油烃(C10-C40)、氨氮、多环芳烃、氟化物、酚类化合物、*基叔*基醚、二噁英类

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重金属、VOCs和SVOCs等常规项(35项)及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基叔*基醚、可吸附有机卤素。

4.两次采样土壤检测数据表明,本地块内pH值存在明显异常区域,主要集中在污水处理厂西北侧污泥晾晒区、沉淀池、浓缩池、苛化工段附近以及南侧南和热力厂危废间附近;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VOCs、SVOCs、多环芳烃、*基叔*基醚、氨氮、水溶性氟化物、二噁英类、酚类化合物在所有土壤样品检出值均未超过相应的一类用地筛选值;大部分点位及层位土壤样品中石油烃未检出或检出值均未超过相应的一类用地筛选值,仅少数点位表层土壤石油烃检出值偏高或超出相应筛选值,通过分析表明,其主要原因为历史上企业内机械或车辆停放、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遗撒情况和地块内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所致。

两次采样地下水检测数据表明,本地块两次采样共8口地下水井检测数据中,仅浊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限值,其余检测项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标准限值或未检出,表明本地块所在地下水水质整体良好,未受到来自地块内周边潜在污染源污染。

综上所述,本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在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前提下,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可安全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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