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套污水管网整治工程核准的批复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套污水管网整治工程核准的批复
津发改核〔2024〕4号
(略) 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
配 (略) 整治工程核准的批复
(略) 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办理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 (略) 整治工程核准的函》(重津鼎函〔2024〕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 (略) 整治工程(2408-*-04-02-*)。
项目单位为 (略) 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江津区德感街道、珞璜镇、双福街道、圣泉街道。
三、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更新改造兰家坨污水处理厂、滨江新城片区、珞璜碑亭片区、双福新区等5个污水泵站及514座污水提升井的部分设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水平)。更换高效节能工艺设备583套、在线监测设备2套、曝气系统6套、精准加药系统2套等。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万元。其中,工程费用*.*元,工程建设其他费646.*元,基本预备费1037.*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
五、项目前置要件为江津区规资局出具的《关于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 (略) 整治工程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复函》(江津规资函〔2024〕457号)。
六、招标核准见附表。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你司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略) 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
附件
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 (略) 整治工程
招标投标核准意见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 | ||||||
设计 | √ | √ | √ | ||||
施工 | √ | √ | √ | ||||
监理 | √ | √ | √ | ||||
重要材料及设备 | √ | √ | √ | ||||
其他 |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核准。 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略) 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 |
津发改核〔2024〕4号
(略) 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
配 (略) 整治工程核准的批复
(略) 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办理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 (略) 整治工程核准的函》(重津鼎函〔2024〕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 (略) 整治工程(2408-*-04-02-*)。
项目单位为 (略) 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江津区德感街道、珞璜镇、双福街道、圣泉街道。
三、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更新改造兰家坨污水处理厂、滨江新城片区、珞璜碑亭片区、双福新区等5个污水泵站及514座污水提升井的部分设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水平)。更换高效节能工艺设备583套、在线监测设备2套、曝气系统6套、精准加药系统2套等。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万元。其中,工程费用*.*元,工程建设其他费646.*元,基本预备费1037.*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
五、项目前置要件为江津区规资局出具的《关于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 (略) 整治工程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复函》(江津规资函〔2024〕457号)。
六、招标核准见附表。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你司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略) 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
附件
江津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配 (略) 整治工程
招标投标核准意见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 | ||||||
设计 | √ | √ | √ | ||||
施工 | √ | √ | √ | ||||
监理 | √ | √ | √ | ||||
重要材料及设备 | √ | √ | √ | ||||
其他 |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核准。 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略) 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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