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功能性聚合物和制剂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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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功能性聚合物和制剂的创新...

项目名称:特种功能性聚合物和制剂的创新合成研究开发及其应用示范技术中心

建设地点: (略) 海门区三厂街道青 (略) 29号

建设单位:埃夫科 (略)

编制机构:苏州 (略)

编制人员:于丽丽(**)

受理日期:2024-8-1

项目概况:本项 (略) 海门区三厂街道青 (略) 29号,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企业拟在现有厂房内,添置实验设备、试验设备、检测仪器,建设特种功能性聚合物和制剂的创新合成研究开发及其应用示范技术中心,并同步配套公辅设施和环保设备。本项目为科研实验基地项目,研发内容见报告表表2-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蒸汽冷凝水一并接管至光大水务(海门)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和光大水务(海门)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苯、二*苯、HCl、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相关标准,*酸*酯、*酸*酯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中*酸酯类排放标准,异*醇、*酮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附录A的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苯、二*苯、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酸*酯、*酸*酯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中*酸酯类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14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 (略) 海门区数据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特种功能性聚合物和制剂的创新合成研究开发及其应用示范技术中心

建设地点: (略) 海门区三厂街道青 (略) 29号

建设单位:埃夫科 (略)

编制机构:苏州 (略)

编制人员:于丽丽(**)

受理日期:2024-8-1

项目概况:本项 (略) 海门区三厂街道青 (略) 29号,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企业拟在现有厂房内,添置实验设备、试验设备、检测仪器,建设特种功能性聚合物和制剂的创新合成研究开发及其应用示范技术中心,并同步配套公辅设施和环保设备。本项目为科研实验基地项目,研发内容见报告表表2-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蒸汽冷凝水一并接管至光大水务(海门)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和光大水务(海门)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苯、二*苯、HCl、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相关标准,*酸*酯、*酸*酯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中*酸酯类排放标准,异*醇、*酮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附录A的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苯、二*苯、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酸*酯、*酸*酯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中*酸酯类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14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 (略) 海门区数据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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