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河口-临夏支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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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河口-临夏支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石油 (略) (略) 甘肃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河口-临夏支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甘肃管道函〔2024〕12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河口-临夏支线项 (略) 、 (略) 、 (略) (州),涉及西固区、临洮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 (略) 和临夏县6个县(市、区),属新建建设类项目。管线全长114公里,设置2座站场5座阀室。主要包括管道工程、站场阀室工程、穿越工程等组成。工程总占地面积199.07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 460.*立方米。本工程全线总投资9.4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 9.30亿元。工程计划2024年8月开工,2025年3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5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9.07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0%,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21%。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2382.*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78.*元(包括西固区30.*元、临洮县29.*元、 (略) 10.*元、临夏县8.*元、永靖县 91.*元、东乡县108.*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土石方调配综合利用,并做好运转防护,废弃泥浆固化处理后就地埋入泥浆池后覆土复耕,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及各级地方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向省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做好跟踪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8月5日

国家石油 (略) (略) 甘肃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河口-临夏支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甘肃管道函〔2024〕12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河口-临夏支线项 (略) 、 (略) 、 (略) (州),涉及西固区、临洮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 (略) 和临夏县6个县(市、区),属新建建设类项目。管线全长114公里,设置2座站场5座阀室。主要包括管道工程、站场阀室工程、穿越工程等组成。工程总占地面积199.07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 460.*立方米。本工程全线总投资9.45亿元,其中土建投资 9.30亿元。工程计划2024年8月开工,2025年3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5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9.07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0%,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21%。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2382.*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278.*元(包括西固区30.*元、临洮县29.*元、 (略) 10.*元、临夏县8.*元、永靖县 91.*元、东乡县108.*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土石方调配综合利用,并做好运转防护,废弃泥浆固化处理后就地埋入泥浆池后覆土复耕,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及各级地方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向省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做好跟踪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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