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擎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000t/a高分子分散剂技改及配套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江苏擎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000t/a高分子分散剂技改及配套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环审批〔2024〕34号
项目代码:2208-*-07-02-*
关于江苏擎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000t/a高分子分散剂技改及配套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8000t/a高分子分散剂技改及配套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 (略) 青 (略) 9号-8现有厂区内,投资*元购置反应釜、混合机等国产设备50台套,引进含水*酮渗透汽化膜提纯装置、苄基三硫代酯转移剂设备2台套,改建研发实验室用房2160平方米,扩建年产3500吨液体聚羧酸盐聚合物和年产4500吨高分子分散剂调和物。项目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扬工信备〔2022〕30号)。根据你公司委托南京 (略) 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扬州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须实施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结合本次扩建项目,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循环冷却排水和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研发实验室废水经“调节+芬顿+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油悬浮剂生产线的设备清洗废水、“一级水喷淋+RTO+一级碱喷淋装置”的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扬州 (略) ,外排水污染物执行扬州 (略) 的接管标准。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物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有效收集和高效处理,减少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项目生产车间一液体产品工艺废气、中间罐呼吸废气和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一级水喷淋+RTO+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喷淋塔+除雾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经“布袋除尘+水喷淋塔”处理的可湿性粉剂混配废气一起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研发实验室1层废气进入“二级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3层和4层的研发实验室废气分别进入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5和DA006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3中边界控制要求;非*烷总烃、苯*烯、*酮、*烯酸、*烯酸*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和表2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和表2限值;*酮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年均值):项目DA001排口非*烷总烃≤0.813mg/m3;DA002排口颗粒物≤1.4mg/m3、二氧化硫≤0.017mg/m3、氮氧化物≤0.39mg/m3、VOCs≤1.349mg/m3(其中*烯酸*酯≤0.007mg/m3、苯*烯≤0.003mg/m3、非*烷总烃≤0.11mg/m3、*烯酸≤0.001mg/m3、*酮≤0.036mg/m3、*酮≤1.192mg/m3)、氨≤0.048mg/m3、硫化氢≤0.187mg/m3;DA003排口颗粒物≤1.94mg/m3、VOCs≤19.78mg/m3(其中苯*烯≤0.69mg/m3、非*烷总烃≤9.73mg/m3、*酮≤9.36mg/m3);DA004排口颗粒物≤0.105mg/m3;DA005排口非*烷总烃≤1.667mg/m3;DA006排口非*烷总烃≤7.00mg/m3。
(三)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昼夜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限值。
(四)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运输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规范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等相应管理要求。
(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应将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危化品库、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工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做好环境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照环境风险三级防控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建设雨污水排口及闸控等措施,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池(925m3),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外环境。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企业污水、雨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配套安装相应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以及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 (略) 。
(八)全厂以厂界为边界外延100m设置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建设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权。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7336.4m3/a、化学需氧量≤2.1155t/a、氨氮≤0.1443t/a、总氮≤0.2297t/a、总磷≤0.0167t/a;
(二)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2311t/a、二氧化硫≤0.002t/a、氮氧化物≤0.0468t/a、挥发性有机物≤1.3727t/a。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4112t/a、挥发性有机物≤0.5998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该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后续若项目周边河流被国家纳入长江干支流目录,项目需无条件退让至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外。退让后项目布局调整等属于重大变动的,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同时作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扬环审批〔2024〕34号
项目代码:2208-*-07-02-*
关于江苏擎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000t/a高分子分散剂技改及配套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8000t/a高分子分散剂技改及配套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公 (略) 青 (略) 9号-8现有厂区内,投资*元购置反应釜、混合机等国产设备50台套,引进含水*酮渗透汽化膜提纯装置、苄基三硫代酯转移剂设备2台套,改建研发实验室用房2160平方米,扩建年产3500吨液体聚羧酸盐聚合物和年产4500吨高分子分散剂调和物。项目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扬工信备〔2022〕30号)。根据你公司委托南京 (略) 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扬州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须实施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结合本次扩建项目,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循环冷却排水和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研发实验室废水经“调节+芬顿+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油悬浮剂生产线的设备清洗废水、“一级水喷淋+RTO+一级碱喷淋装置”的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扬州 (略) ,外排水污染物执行扬州 (略) 的接管标准。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物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有效收集和高效处理,减少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项目生产车间一液体产品工艺废气、中间罐呼吸废气和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一级水喷淋+RTO+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喷淋塔+除雾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经“布袋除尘+水喷淋塔”处理的可湿性粉剂混配废气一起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研发实验室1层废气进入“二级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3层和4层的研发实验室废气分别进入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5和DA006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3中边界控制要求;非*烷总烃、苯*烯、*酮、*烯酸、*烯酸*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和表2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和表2限值;*酮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企业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年均值):项目DA001排口非*烷总烃≤0.813mg/m3;DA002排口颗粒物≤1.4mg/m3、二氧化硫≤0.017mg/m3、氮氧化物≤0.39mg/m3、VOCs≤1.349mg/m3(其中*烯酸*酯≤0.007mg/m3、苯*烯≤0.003mg/m3、非*烷总烃≤0.11mg/m3、*烯酸≤0.001mg/m3、*酮≤0.036mg/m3、*酮≤1.192mg/m3)、氨≤0.048mg/m3、硫化氢≤0.187mg/m3;DA003排口颗粒物≤1.94mg/m3、VOCs≤19.78mg/m3(其中苯*烯≤0.69mg/m3、非*烷总烃≤9.73mg/m3、*酮≤9.36mg/m3);DA004排口颗粒物≤0.105mg/m3;DA005排口非*烷总烃≤1.667mg/m3;DA006排口非*烷总烃≤7.00mg/m3。
(三)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昼夜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限值。
(四)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运输等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规范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等相应管理要求。
(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应将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应急事故池、危化品库、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工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
(六)做好环境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按照环境风险三级防控建设要求,科学合理建设雨污水排口及闸控等措施,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池(925m3),确保事故废水不得进入外环境。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企业污水、雨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配套安装相应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以及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 (略) 。
(八)全厂以厂界为边界外延100m设置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建设任何环境敏感目标。
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排污权。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7336.4m3/a、化学需氧量≤2.1155t/a、氨氮≤0.1443t/a、总氮≤0.2297t/a、总磷≤0.0167t/a;
(二)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2311t/a、二氧化硫≤0.002t/a、氮氧化物≤0.0468t/a、挥发性有机物≤1.3727t/a。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4112t/a、挥发性有机物≤0.5998t/a。
(三)工业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本项目环保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 (略) 仪征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该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后续若项目周边河流被国家纳入长江干支流目录,项目需无条件退让至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外。退让后项目布局调整等属于重大变动的,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同时作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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