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浙能武威能源有限公司浙能武威调峰火电机组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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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浙能武威能源有限公司浙能武威调峰火电机组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浙能武威2×1000MW调峰火电机组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浙能武威﹝2024﹞9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浙能武威2×1000MW调峰火电机组工程项目位于 (略) 民勤县红沙岗镇,属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本期安装2×1000MW 高效超超临界燃煤空冷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建设区主要由厂区、厂外输煤廊道区、 (略) 区、厂外管线区、施工生产生活区、贮灰场区组成。总占地面积133.12公顷,挖填方总量88.*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项目建设估算总投80.19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5.00亿元。项目于2024年6月举行开工仪式,预计9月正式开工,计划2026年9月投产,总工期27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7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3.12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0%、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率5%。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同意贮灰场设置、运行及灰渣堆置方案。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堆渣容量,水文和地质条件,落实贮灰场各项防护措施,确保贮灰场工程安全。按照设计的堆渣方案,运行期产生的灰渣无法综合利用时,运至灰场碾压贮存,临时堆存于贮灰场。

(七)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总投资为919.*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86.*元。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省水 (略) 水务局、民勤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七、建设单位要和地方监管部门主动对接,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务(水保)部门。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8月5日

(略) :

你公司《关于<浙能武威2×1000MW调峰火电机组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浙能武威﹝2024﹞9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浙能武威2×1000MW调峰火电机组工程项目位于 (略) 民勤县红沙岗镇,属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本期安装2×1000MW 高效超超临界燃煤空冷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建设区主要由厂区、厂外输煤廊道区、 (略) 区、厂外管线区、施工生产生活区、贮灰场区组成。总占地面积133.12公顷,挖填方总量88.*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项目建设估算总投80.19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5.00亿元。项目于2024年6月举行开工仪式,预计9月正式开工,计划2026年9月投产,总工期27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7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3.12公顷。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0%、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率5%。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同意贮灰场设置、运行及灰渣堆置方案。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堆渣容量,水文和地质条件,落实贮灰场各项防护措施,确保贮灰场工程安全。按照设计的堆渣方案,运行期产生的灰渣无法综合利用时,运至灰场碾压贮存,临时堆存于贮灰场。

(七)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总投资为919.*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86.*元。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省水 (略) 水务局、民勤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七、建设单位要和地方监管部门主动对接,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务(水保)部门。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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