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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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4〕19号/

(略) 黄埔区人民政府:

  《关 (略) 黄埔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开规划资源报〔2024〕56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新龙镇迳头村经济联合社、迳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9980公顷(其中耕地1.62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5.998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5.998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你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339),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区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六、请用地单位主动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线索、文物保护、名木古树、河道管理、环境保护、人防设施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衔接,严格落实其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征求“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略) 黄埔区人民政府:

  《关 (略) 黄埔区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开规划资源报〔2024〕56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新龙镇迳头村经济联合社、迳头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9980公顷(其中耕地1.62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5.998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5.998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你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339),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区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六、请用地单位主动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线索、文物保护、名木古树、河道管理、环境保护、人防设施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衔接,严格落实其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征求“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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