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口县富源油脂有限公司粮食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林口县富源油脂有限公司粮食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林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林 (略) 粮食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黑龙江 (略) 《林 (略) 粮食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 (略) 林口县朱家镇仙洞村,建设性质为扩建项目。根据《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林口县城镇空间;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本项目拆除现有一台4t/h燃煤热风炉,在原有热风炉房内安装一台12t/h生物质热风炉;拆除一座现有200t/d烘干塔,新建一座500t/d烘干塔。项目建成后,烘干塔烘干能力为500t/d,年烘干玉米*t。项目总投资为*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元人民币。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建设项目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2类标准。
四、该项目运营期烘干塔生产热源由一台12t/h燃生物质热风炉提供,热风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热风炉废气中烟尘、SO2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和表4二级标准,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原粮装卸工段采取设置围挡,输送过程中采用封闭式输送,筛选采用封闭式筛选机,烘干塔设置彩钢罩等防尘降尘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五、该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生 (略) 政部门统一处置;除尘灰渣袋装暂存,外售综合利用。
六、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处理。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你单位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 (略) 林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该建设项目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林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林 (略) 粮食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黑龙江 (略) 《林 (略) 粮食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经过我局慎重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 (略) 林口县朱家镇仙洞村,建设性质为扩建项目。根据《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林口县城镇空间;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本项目拆除现有一台4t/h燃煤热风炉,在原有热风炉房内安装一台12t/h生物质热风炉;拆除一座现有200t/d烘干塔,新建一座500t/d烘干塔。项目建成后,烘干塔烘干能力为500t/d,年烘干玉米*t。项目总投资为*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元人民币。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报告表》可以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二、该项目须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保证该建设项目和运行时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三、该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2类标准。
四、该项目运营期烘干塔生产热源由一台12t/h燃生物质热风炉提供,热风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热风炉废气中烟尘、SO2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和表4二级标准,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原粮装卸工段采取设置围挡,输送过程中采用封闭式输送,筛选采用封闭式筛选机,烘干塔设置彩钢罩等防尘降尘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五、该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生 (略) 政部门统一处置;除尘灰渣袋装暂存,外售综合利用。
六、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处理。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你单位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 (略) 林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该建设项目及运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十、审批意见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林口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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