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8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8月1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20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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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略) 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 | 海环审【2024】010号 | 2024年8月12日 |
(略) (略) 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4】010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请的《 (略) (略) 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略) 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烟台海阳海事处对该项目的回函、公众参与说明及全文(涉密除外) (略) (略) 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等材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开放式养殖用海项 (略) 核电区东南海域14.8km处,为开放式养殖建设项目,养殖方式为筏式养殖,养殖总面积162.5087 hm2。养殖范围呈梯形布置,东西长1133m,南北长1759m,筏式养殖区共设置12个养殖单元,其中西侧区域每个单元设置28条浮绠,共计336条浮梗,用于养殖牡蛎,养殖面积为108.3391hm2;东侧区域每个单元平均设置6条浮绠,共计72条浮梗,用于养殖扇贝,养殖面积为54.1696hm2。项目总投资为*元,环境保护投资约21.*元。项目施工期约为5个月。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4-*-04-01-*)、建设符合《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略) 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略)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 (略)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山东省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略) 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规划要求; (略)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全面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环境管理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清洁生要求和海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运行。
2、落实施工过程中悬浮泥沙污染防控措施。在确权内的海域范围内,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在底橛打设过程中,应实施悬浮物监控计划,控制悬浮泥沙浓度和扩散范围,以防止对周围养殖区水质产生不利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海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对海水水质造成污染及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可行的冶理设施。
3、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船舶含油污水收集至签订污水接收的协议的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含油污水收集罐内暂存,由签订协议的烟台 (略) 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海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船舶收集后暂存至签订污水接收协议的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化粪池中与*域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至海阳 (略) 处理,不排海。严禁向海域内倾倒废水、垃圾等污染物。
4、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运输车辆经过村庄、住宅区等敏感区时,应控制车速,减少扬尘产生量。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保养,控制船舶速度,确保尾气达标排放。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合理堆放施工材料,尽量减少搬运过程,对易起尘的材料实行库内存放,及时清扫洒落物, (略) 采取洒水、合理疏导进出码头船舶避免堵塞等降尘措施。营运过程对倒笼清理作业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及时对养殖笼、网囊清理废物,设置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减少海腥味和扬尘的产生。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选取低噪声的船舶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机械、车辆和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施工船舶的调度疏导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营运过程中对船舶靠岸时,采取及时主机和发电机、加强船岸协调等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的要求。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分类收集入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垃圾箱,交由*上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得排海。营运过程中倒笼废物中附着藻类等可作为海参饲料外卖处置,其他杂质、死亡牡蛎等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挂笼、绳子及浮球等统一收集后, (略) 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7、落实海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应避开鱼虾产卵期,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扰动范围,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营运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养殖方案,结合养殖海区的海水流速、交换速度,采取生态养殖、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采用不投饵、不投药的自然增殖方式。在养殖过程中注意采用当地常见种,避免引入外来物种。加强运营期的海水水质跟踪监测,发现养殖区域周围水质超标,及时采取减少养殖密度、及时清洗养殖笼及其他养殖设施,避免对局部水域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周围水生生物生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要求,应对使用海域内的海洋生物资源进行补偿。
8、项目在建设与运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加强对作业船舶的管理和调度,加强瞭望,积极、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与其他船舶相遇行驶。在施工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坚决杜绝污染事件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如发生风险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9、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结合项目建设特点以及海域生态的敏感性,加强环保管理和毗邻海域环境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污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预防或减轻其不利环境影响。
10、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20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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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略) 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 | 海环审【2024】010号 | 2024年8月12日 |
(略) (略) 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4】010号
(略) (略) :
你单位报请的《 (略) (略) 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略) 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烟台海阳海事处对该项目的回函、公众参与说明及全文(涉密除外) (略) (略) 站公示,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等材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开放式养殖用海项 (略) 核电区东南海域14.8km处,为开放式养殖建设项目,养殖方式为筏式养殖,养殖总面积162.5087 hm2。养殖范围呈梯形布置,东西长1133m,南北长1759m,筏式养殖区共设置12个养殖单元,其中西侧区域每个单元设置28条浮绠,共计336条浮梗,用于养殖牡蛎,养殖面积为108.3391hm2;东侧区域每个单元平均设置6条浮绠,共计72条浮梗,用于养殖扇贝,养殖面积为54.1696hm2。项目总投资为*元,环境保护投资约21.*元。项目施工期约为5个月。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4-*-04-01-*)、建设符合《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略) 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6-2020年)》、《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略)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版)》、《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版)》、《 (略)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山东省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略) 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等相关规划要求; (略)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全面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环境管理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清洁生要求和海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可行。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结合相关规划及工程区现状,优化设计与建设方案,确保项目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与运行。
2、落实施工过程中悬浮泥沙污染防控措施。在确权内的海域范围内,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选择中、小潮、海况好的时间施工,在底橛打设过程中,应实施悬浮物监控计划,控制悬浮泥沙浓度和扩散范围,以防止对周围养殖区水质产生不利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海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对海水水质造成污染及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可行的冶理设施。
3、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船舶含油污水收集至签订污水接收的协议的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含油污水收集罐内暂存,由签订协议的烟台 (略) 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海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船舶收集后暂存至签订污水接收协议的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化粪池中与*域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至海阳 (略) 处理,不排海。严禁向海域内倾倒废水、垃圾等污染物。
4、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运输车辆经过村庄、住宅区等敏感区时,应控制车速,减少扬尘产生量。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维修保养,控制船舶速度,确保尾气达标排放。加强施工现场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合理堆放施工材料,尽量减少搬运过程,对易起尘的材料实行库内存放,及时清扫洒落物, (略) 采取洒水、合理疏导进出码头船舶避免堵塞等降尘措施。营运过程对倒笼清理作业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及时对养殖笼、网囊清理废物,设置篷布遮盖等措施,减少减少海腥味和扬尘的产生。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选取低噪声的船舶和运输车辆,采取加强机械、车辆和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正常运行,并做好施工船舶的调度疏导工作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营运过程中对船舶靠岸时,采取及时主机和发电机、加强船岸协调等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敏感区产生噪声影响,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的要求。
6、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处置方式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扩散。施工期和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分类收集入海阳中心渔港码头垃圾箱,交由*上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得排海。营运过程中倒笼废物中附着藻类等可作为海参饲料外卖处置,其他杂质、死亡牡蛎等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挂笼、绳子及浮球等统一收集后, (略) 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7、落实海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应避开鱼虾产卵期,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扰动范围,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营运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养殖方案,结合养殖海区的海水流速、交换速度,采取生态养殖、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采用不投饵、不投药的自然增殖方式。在养殖过程中注意采用当地常见种,避免引入外来物种。加强运营期的海水水质跟踪监测,发现养殖区域周围水质超标,及时采取减少养殖密度、及时清洗养殖笼及其他养殖设施,避免对局部水域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周围水生生物生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要求,应对使用海域内的海洋生物资源进行补偿。
8、项目在建设与运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加强对作业船舶的管理和调度,加强瞭望,积极、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避免与其他船舶相遇行驶。在施工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染,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坚决杜绝污染事件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如发生风险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将风险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将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
9、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结合项目建设特点以及海域生态的敏感性,加强环保管理和毗邻海域环境要素的监视、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污状况,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预防或减轻其不利环境影响。
10、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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