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扶绥海螺替代原燃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12号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扶绥海螺替代原燃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12号
扶绥新宁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海螺替代原燃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404-*-07-02-*),位 (略) 扶绥县新宁镇(扶绥新宁 (略) 厂区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3分59.460秒,北纬22度39分40.360秒。项目不新增用地,新增建设替代燃料储存库及配套投加系统,其余均依托厂区内现有设施。项目依托厂区内现有三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水泥生产线用煤;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热值较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燃料,减少水泥窑生产线用煤;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白泥、污泥、赤泥等一般工业固废,替代一部分原料。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36%。
二、项目距离最近的敏感点是东北面100米的长沙村,厂区紧邻左江。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总体规划(2019-2035)》、 (略) “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窑尾废气。项目窑尾废气依托现有“窑尾SNCR脱硝+增湿塔+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9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氟化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替代燃料投加设施投料、车辆进出仓门等工序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项目不新增工作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项目区初期雨水依托现有收集和处理设施,纳入厂区雨水系统管理,不得外排。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窑灰通过现有窑灰返窑装置送往生料入窑系统回用。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605.2吨/年,氮氧化物3713吨/年,二氧化硫181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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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新宁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扶绥海螺替代原燃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404-*-07-02-*),位 (略) 扶绥县新宁镇(扶绥新宁 (略) 厂区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3分59.460秒,北纬22度39分40.360秒。项目不新增用地,新增建设替代燃料储存库及配套投加系统,其余均依托厂区内现有设施。项目依托厂区内现有三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使用生物质燃料替代水泥生产线用煤;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热值较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燃料,减少水泥窑生产线用煤;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白泥、污泥、赤泥等一般工业固废,替代一部分原料。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36%。
二、项目距离最近的敏感点是东北面100米的长沙村,厂区紧邻左江。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总体规划(2019-2035)》、 (略) “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窑尾废气。项目窑尾废气依托现有“窑尾SNCR脱硝+增湿塔+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9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氟化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替代燃料投加设施投料、车辆进出仓门等工序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项目不新增工作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项目区初期雨水依托现有收集和处理设施,纳入厂区雨水系统管理,不得外排。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窑灰通过现有窑灰返窑装置送往生料入窑系统回用。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605.2吨/年,氮氧化物3713吨/年,二氧化硫181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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