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支液体制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的公示
关于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支液体制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的公示
项目名称 | 湖南 (略) 年产*支液体制剂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 (略) 18号 |
建设单位 | 湖南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湖南 (略) 拟在望城经济技术开发 (略) 18号现有厂房扩建年产*支液体制剂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配料和灌装生产线,新增3台1t/h燃气锅炉并将原有6台1t/h燃气锅炉设备更新,新增3个15m3*醇储罐,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 拣选、粉碎工序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醇沉废气经“二级真空冷凝回收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排放;本次扩建将现有工程替换的6台燃气锅炉排气筒合并为1根15米排气筒排放;本次扩建新增的3台燃气锅炉废气收集后,经1根15米排气筒排放。粉碎粉尘、醇沉非*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氮氧化物执行《 (略) 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的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颗粒物、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表C.1中标准要求。 (2)水环境影响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格栅池+曝气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一体化设备)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外排废水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后, (略) (略) 进入望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及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拣选杂质、煮提药渣、醇沉杂质、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收 (略) 处理,匣钵边角料及次品破碎后回用;化验室检测废试剂、废试剂瓶、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望城经 (略) 1号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环委办 |
望城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项目名称 | 湖南 (略) 年产*支液体制剂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 (略) 18号 |
建设单位 | 湖南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湖南 (略) 拟在望城经济技术开发 (略) 18号现有厂房扩建年产*支液体制剂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配料和灌装生产线,新增3台1t/h燃气锅炉并将原有6台1t/h燃气锅炉设备更新,新增3个15m3*醇储罐,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环境影响 拣选、粉碎工序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醇沉废气经“二级真空冷凝回收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15米排气筒”排放;本次扩建将现有工程替换的6台燃气锅炉排气筒合并为1根15米排气筒排放;本次扩建新增的3台燃气锅炉废气收集后,经1根15米排气筒排放。粉碎粉尘、醇沉非*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氮氧化物执行《 (略) 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的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颗粒物、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中二级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表C.1中标准要求。 (2)水环境影响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格栅池+曝气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一体化设备)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外排废水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后, (略) (略) 进入望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通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及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拣选杂质、煮提药渣、醇沉杂质、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收 (略) 处理,匣钵边角料及次品破碎后回用;化验室检测废试剂、废试剂瓶、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望城经 (略) 1号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环委办 |
望城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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