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优锂新能源有限公司5万吨/年磷酸铁锂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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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优锂新能源有限公司5万吨/年磷酸铁锂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 (略) :

  你公司《关于*吨/年磷酸铁锂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优锂新能源函〔202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12-*-04-01-*。项目新增撕碎机、破碎机、炭化炉、分选机、MVR系统、压滤机、离心机及反应釜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建设5条*吨/年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干法高温炭化破碎回收生产线和5条湿法回收生产线。项目总投资*.*元,全面达产后将形成年综合利用*吨(其中,一期*吨/年,二期*吨/年)磷酸铁锂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外购磷酸铁锂电芯废料为原料,采用干法高温炭化破碎工艺,经破碎、高温炭化、分选等工序生产精选电极材料粉;以精选电极材料粉为原料,采用湿法回收提取工艺,经分段浸出、净化等工序制取工业级碳酸锂和磷铁净化液。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炭化炉、MVR系统和反应釜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拟于2025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拟于2027年6月建成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6tce(当量值)、*.18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1074.90tce;其中,年消耗电力8429.*kWh、天然气88.*m3、蒸汽(0.4MPa,143℃)*.3t。项目一期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088.54tce(当量值)、*.73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29.98tce;其中,年消耗电力3444.*kWh、天然气35.*m3、蒸汽(0.4MPa,143℃)*.12t。项目一期投产及全面达产后的精选电极材料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122.20kgce/t、121.51kgce/t,经专家论证达国内先进水平;工业级碳酸锂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1691.15kgce/t、1682.8kgce/t,均优于《废弃锂电池处理企业能源消耗限额》(T/*)中的先进值。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工信局、上杭县工信科技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 (略) :

  你公司《关于*吨/年磷酸铁锂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优锂新能源函〔202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12-*-04-01-*。项目新增撕碎机、破碎机、炭化炉、分选机、MVR系统、压滤机、离心机及反应釜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建设5条*吨/年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干法高温炭化破碎回收生产线和5条湿法回收生产线。项目总投资*.*元,全面达产后将形成年综合利用*吨(其中,一期*吨/年,二期*吨/年)磷酸铁锂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外购磷酸铁锂电芯废料为原料,采用干法高温炭化破碎工艺,经破碎、高温炭化、分选等工序生产精选电极材料粉;以精选电极材料粉为原料,采用湿法回收提取工艺,经分段浸出、净化等工序制取工业级碳酸锂和磷铁净化液。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炭化炉、MVR系统和反应釜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拟于2025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拟于2027年6月建成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6tce(当量值)、*.18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1074.90tce;其中,年消耗电力8429.*kWh、天然气88.*m3、蒸汽(0.4MPa,143℃)*.3t。项目一期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088.54tce(当量值)、*.73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29.98tce;其中,年消耗电力3444.*kWh、天然气35.*m3、蒸汽(0.4MPa,143℃)*.12t。项目一期投产及全面达产后的精选电极材料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122.20kgce/t、121.51kgce/t,经专家论证达国内先进水平;工业级碳酸锂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1691.15kgce/t、1682.8kgce/t,均优于《废弃锂电池处理企业能源消耗限额》(T/*)中的先进值。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工信局、上杭县工信科技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 (略) :

  你公司《关于*吨/年磷酸铁锂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优锂新能源函〔202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12-*-04-01-*。项目新增撕碎机、破碎机、炭化炉、分选机、MVR系统、压滤机、离心机及反应釜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建设5条*吨/年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干法高温炭化破碎回收生产线和5条湿法回收生产线。项目总投资*.*元,全面达产后将形成年综合利用*吨(其中,一期*吨/年,二期*吨/年)磷酸铁锂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外购磷酸铁锂电芯废料为原料,采用干法高温炭化破碎工艺,经破碎、高温炭化、分选等工序生产精选电极材料粉;以精选电极材料粉为原料,采用湿法回收提取工艺,经分段浸出、净化等工序制取工业级碳酸锂和磷铁净化液。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炭化炉、MVR系统和反应釜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拟于2025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拟于2027年6月建成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6tce(当量值)、*.18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1074.90tce;其中,年消耗电力8429.*kWh、天然气88.*m3、蒸汽(0.4MPa,143℃)*.3t。项目一期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088.54tce(当量值)、*.73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29.98tce;其中,年消耗电力3444.*kWh、天然气35.*m3、蒸汽(0.4MPa,143℃)*.12t。项目一期投产及全面达产后的精选电极材料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122.20kgce/t、121.51kgce/t,经专家论证达国内先进水平;工业级碳酸锂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1691.15kgce/t、1682.8kgce/t,均优于《废弃锂电池处理企业能源消耗限额》(T/*)中的先进值。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工信局、上杭县工信科技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 (略) :

  你公司《关于*吨/年磷酸铁锂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优锂新能源函〔202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312-*-04-01-*。项目新增撕碎机、破碎机、炭化炉、分选机、MVR系统、压滤机、离心机及反应釜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建设5条*吨/年废旧磷酸铁锂电池干法高温炭化破碎回收生产线和5条湿法回收生产线。项目总投资*.*元,全面达产后将形成年综合利用*吨(其中,一期*吨/年,二期*吨/年)磷酸铁锂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外购磷酸铁锂电芯废料为原料,采用干法高温炭化破碎工艺,经破碎、高温炭化、分选等工序生产精选电极材料粉;以精选电极材料粉为原料,采用湿法回收提取工艺,经分段浸出、净化等工序制取工业级碳酸锂和磷铁净化液。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炭化炉、MVR系统和反应釜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拟于2025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拟于2027年6月建成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6tce(当量值)、*.18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1074.90tce;其中,年消耗电力8429.*kWh、天然气88.*m3、蒸汽(0.4MPa,143℃)*.3t。项目一期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088.54tce(当量值)、*.73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29.98tce;其中,年消耗电力3444.*kWh、天然气35.*m3、蒸汽(0.4MPa,143℃)*.12t。项目一期投产及全面达产后的精选电极材料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122.20kgce/t、121.51kgce/t,经专家论证达国内先进水平;工业级碳酸锂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为1691.15kgce/t、1682.8kgce/t,均优于《废弃锂电池处理企业能源消耗限额》(T/*)中的先进值。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 (略) “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工信局、上杭县工信科技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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