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虹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四期拟审批公示
吉林省虹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四期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大情字井油田黑125-黑46区块CCUS-EOR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 (略) 813号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吉林省虹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四期)拟审批公示 | (略) 农安县,吉林省 (略) 现有厂区内 | 吉林省 (略) | 吉林省 (略) |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农安县,吉林省 (略) 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主体、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通过增加现有替代性燃料生产线生产时间,扩大替代性燃料生产规模,配套扩建贮存区。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替代性燃料*吨,年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新增3类共计*吨。 | <p>(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行的管理。该项目处置的危险废物其来源、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替代性燃料生产线产生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苯、*苯、二*苯、*醛、*醇、*醛、酚类、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做好新建贮存区的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车间地面和贮存区围堰破损区域进行修补,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贮存区、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行期未经鉴定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污泥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废活性炭、废布袋、除尘灰、废包装物等一并回用于替代性燃料生产线做原料,替代性燃料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p>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大情字井油田黑125-黑46区块CCUS-EOR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 (略) 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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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吉林省虹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四期)拟审批公示 | (略) 农安县,吉林省 (略) 现有厂区内 | 吉林省 (略) | 吉林省 (略) |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 (略) 农安县,吉林省 (略) 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主体、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通过增加现有替代性燃料生产线生产时间,扩大替代性燃料生产规模,配套扩建贮存区。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替代性燃料*吨,年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新增3类共计*吨。 | <p>(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行的管理。该项目处置的危险废物其来源、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替代性燃料生产线产生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苯、*苯、二*苯、*醛、*醇、*醛、酚类、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做好新建贮存区的分区防渗工作,对生产车间地面和贮存区围堰破损区域进行修补,强化对依托的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贮存区、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行期未经鉴定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污泥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废活性炭、废布袋、除尘灰、废包装物等一并回用于替代性燃料生产线做原料,替代性燃料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p>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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