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信靖江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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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信靖江2×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57号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国信靖江2×*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用现有一期工程西侧扩建2台*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及配套公辅工程。项目采用长 (略) 新港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水量240吨/小时)作为水源,长江水取水设施依托现有取水口及取水管线,再生水输送管线由江苏 (略) 建设;煤炭码头、干煤棚等均依托厂区西侧的江苏省煤炭物流靖江基地;其他工程新建。项目配套升压站及送出工程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先立后改”建设清洁高效支撑性电源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94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属于省级规划能源项目,已列入2024年省重大项目清单,建成后需关停 (略) #3、#4机组(2×*千瓦)。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3〕715号)。 (略) 人民政府分别出具了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生态环境要素保障承诺函。项目已取得省水利厅关于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苏水许可〔2023〕247号),取水口利用一期工程已建取水设施。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单位承诺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4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0毫克/立方米;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经“低温烟气余热浓缩+高温烟气干燥”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原水预处理排泥废水、前置过滤器冲洗水、除盐水制备系统超滤反洗排水、反渗透排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凝结水精处理混床再生废水等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2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防发生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大宗固废违规堆存、非法倾倒等问题。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脱硫废水污泥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在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废液贮存池、循环水加药间、危废暂存间、事故油池、酸碱储罐区、脱硫废水处理车间、事故应急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并视情优化。应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项目以煤仓间、尿素车间边界分别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你公司在投产前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要素承诺函相关内容,通过降低现有机组污染物排放 (略) 储备库协调等途径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略)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相关承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未落实到位的,本项目不得投产。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86.78/107.08吨,二氧化硫≤435.60/517.44吨,氮氧化物≤843.42/846.96吨,汞及其化合物≤0.1184/0.1664吨,氨≤64.10/64.36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285.78/305.08吨,二氧化硫≤1229.89/1311.73吨,氮氧化物≤2031.42/2034.96吨,汞及其化合物≤0.1184/0.1664吨,氨≤64.10/64.36吨。

本项目大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2.40吨,氨≤0.040吨。

(二)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靖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12日

苏环审〔2024〕57号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国信靖江2×*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用现有一期工程西侧扩建2台*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及配套公辅工程。项目采用长 (略) 新港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水量240吨/小时)作为水源,长江水取水设施依托现有取水口及取水管线,再生水输送管线由江苏 (略) 建设;煤炭码头、干煤棚等均依托厂区西侧的江苏省煤炭物流靖江基地;其他工程新建。项目配套升压站及送出工程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先立后改”建设清洁高效支撑性电源项目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94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属于省级规划能源项目,已列入2024年省重大项目清单,建成后需关停 (略) #3、#4机组(2×*千瓦)。项目已取得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3〕715号)。 (略) 人民政府分别出具了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生态环境要素保障承诺函。项目已取得省水利厅关于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苏水许可〔2023〕247号),取水口利用一期工程已建取水设施。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你单位承诺控制颗粒物排放浓度≤4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0毫克/立方米;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脱硫废水经“低温烟气余热浓缩+高温烟气干燥”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原水预处理排泥废水、前置过滤器冲洗水、除盐水制备系统超滤反洗排水、反渗透排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凝结水精处理混床再生废水等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2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020)。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防发生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大宗固废违规堆存、非法倾倒等问题。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脱硫废水污泥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在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废液贮存池、循环水加药间、危废暂存间、事故油池、酸碱储罐区、脱硫废水处理车间、事故应急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并视情优化。应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项目以煤仓间、尿素车间边界分别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你公司在投产前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要素承诺函相关内容,通过降低现有机组污染物排放 (略) 储备库协调等途径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略)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相关承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未落实到位的,本项目不得投产。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86.78/107.08吨,二氧化硫≤435.60/517.44吨,氮氧化物≤843.42/846.96吨,汞及其化合物≤0.1184/0.1664吨,氨≤64.10/64.36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285.78/305.08吨,二氧化硫≤1229.89/1311.73吨,氮氧化物≤2031.42/2034.96吨,汞及其化合物≤0.1184/0.1664吨,氨≤64.10/64.36吨。

本项目大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2.40吨,氨≤0.040吨。

(二)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靖江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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