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海西路西侧国子璟缘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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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海西路西侧国子璟缘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1、项目背景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为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 (略) 西侧(国子璟缘项目)地块, (略) 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 (略) 西侧,面积为*.26平方米。通过收集资料、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等方式得知:调查地块2005年及之前主要为居住、农田用地,2006年村庄拆除后建设为生产厂房,企业(振维电子原厂)主要生产光电子元器件,至2017年厂房内企业搬迁,2020年该地块规划为其他商服用地,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现该地 (略) 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现场踏勘,目前该调查地块内存在一栋售楼处及一栋建筑施工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原有两栋商业建筑(涟水中航 (略) 建设)已于2023年拆除。

2、点位布设和样品分析方案

本次调查地块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具体监测布点和分析方案如下:

1)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1个(包括1个场外对照点),地下水监测井4个(包括1个场外对照点)。

2)土壤检测48项目(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本项目周边企业涉及的特征因子pH、锡、石油烃(C10-C40));

3)地下水检测40项目(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值中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以及本项目周边企业涉及的特征因子镍、锡、石油烃(C10-C40))。

3、结论

(1)土壤调查结果

本次检测土壤样品中检出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和《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居住土壤筛选值标准要求。

(2)地下水污染评价结果

本次检测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水评价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组分所有点位均低于《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地下水筛选值标准要求,满足标准要求。

因此,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符合规划的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建议
(1)本地块后 (略) 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在下一步开发或建筑施工期间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加强对地块管理,杜绝地块在调查期与接下来再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废水等现象。

(2)地块处置过程中要注重质量控制,在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观察是否有在调查阶段中没有被发现的污染,例如地下埋藏物和有明显特殊气味的地方,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委托相应专业的单位开展调查监测工作,明确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以确定处理处置方案,并明确是否需要进行修复。

(3)地块在再次开发利用过程中,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培训,特别是地块环境保护的培训,确保施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进行。施工之前要制定完备的安全环保方案,防止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污染土壤的情况。

,涟水县

1、项目背景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为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 (略) 西侧(国子璟缘项目)地块, (略) 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 (略) 西侧,面积为*.26平方米。通过收集资料、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等方式得知:调查地块2005年及之前主要为居住、农田用地,2006年村庄拆除后建设为生产厂房,企业(振维电子原厂)主要生产光电子元器件,至2017年厂房内企业搬迁,2020年该地块规划为其他商服用地,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现该地 (略) 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现场踏勘,目前该调查地块内存在一栋售楼处及一栋建筑施工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原有两栋商业建筑(涟水中航 (略) 建设)已于2023年拆除。

2、点位布设和样品分析方案

本次调查地块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和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具体监测布点和分析方案如下:

1)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1个(包括1个场外对照点),地下水监测井4个(包括1个场外对照点)。

2)土壤检测48项目(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本项目周边企业涉及的特征因子pH、锡、石油烃(C10-C40));

3)地下水检测40项目(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值中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以及本项目周边企业涉及的特征因子镍、锡、石油烃(C10-C40))。

3、结论

(1)土壤调查结果

本次检测土壤样品中检出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和《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居住土壤筛选值标准要求。

(2)地下水污染评价结果

本次检测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水评价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组分所有点位均低于《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地下水筛选值标准要求,满足标准要求。

因此,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符合规划的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建议
(1)本地块后 (略) 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在下一步开发或建筑施工期间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加强对地块管理,杜绝地块在调查期与接下来再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废水等现象。

(2)地块处置过程中要注重质量控制,在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观察是否有在调查阶段中没有被发现的污染,例如地下埋藏物和有明显特殊气味的地方,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委托相应专业的单位开展调查监测工作,明确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以确定处理处置方案,并明确是否需要进行修复。

(3)地块在再次开发利用过程中,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培训,特别是地块环境保护的培训,确保施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进行。施工之前要制定完备的安全环保方案,防止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污染土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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