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11号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11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11号
安徽省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T,法定代表人:*永豪,地址: (略) 义安区东联镇复 (略) 。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省钰 (略) (略) (略) 厂区露天堆放工业固废。经查,堆放在东北和西北侧水泥地面上的氟化钙,采用苫布覆盖,堆放在东南侧固体废物部分未用绿色苫布进行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钰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永豪和询问人*春生的身份;
(3)2024年5月8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 (略) (略) 厂区露天堆放氟化钙,部分氟化钙未全部覆盖的事实;
(6)2024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4张证明安徽 (略) 对厂区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5张 (略) 现场检查情况,现场部分氟化钙未进行覆盖,并予以确认签字;
(7)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该公司委托*春生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2024年4月30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现场负责人*春生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 (略) (略) 厂区露天堆放氟化钙,部分氟化钙未全部覆盖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9) (略) 出具1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YJC*,证明该公 (略) (略) 厂区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氟化钙),为一般固体废物;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和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 (略) 具备检验检测和采样资格。
(11)《关于年产*吨钙化物项目竣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12)《关于铜 (略) 年产*吨(一期*吨)钙化物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 (略) (略) 年产*吨(一期*吨)钙化物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
(1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略)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4)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 (略) (略) 生产区域属于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5)土地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钰 (略) (略) (略) 签订租赁合同;
(16)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6月14日之前(含本日),处罚决定在2024年6月15日之后(含本日)作出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分别按照两个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得处罚金额均为人民币*万*仟*元整(¥*元),因此本案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该表中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裁量百分值为5%,案件总分值为5%。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10-1)×5%=1.*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11号
安徽省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T,法定代表人:*永豪,地址: (略) 义安区东联镇复 (略) 。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安徽省钰 (略) (略) (略) 厂区露天堆放工业固废。经查,堆放在东北和西北侧水泥地面上的氟化钙,采用苫布覆盖,堆放在东南侧固体废物部分未用绿色苫布进行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钰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永豪和询问人*春生的身份;
(3)2024年5月8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 (略) (略) 厂区露天堆放氟化钙,部分氟化钙未全部覆盖的事实;
(6)2024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4张证明安徽 (略) 对厂区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5张 (略) 现场检查情况,现场部分氟化钙未进行覆盖,并予以确认签字;
(7)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该公司委托*春生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2024年4月30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现场负责人*春生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 (略) (略) 厂区露天堆放氟化钙,部分氟化钙未全部覆盖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9) (略) 出具1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XYJC*,证明该公 (略) (略) 厂区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氟化钙),为一般固体废物;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和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 (略) 具备检验检测和采样资格。
(11)《关于年产*吨钙化物项目竣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12)《关于铜 (略) 年产*吨(一期*吨)钙化物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 (略) (略) 年产*吨(一期*吨)钙化物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
(1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略)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4)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 (略) (略) 生产区域属于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5)土地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钰 (略) (略) (略) 签订租赁合同;
(16)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6月14日之前(含本日),处罚决定在2024年6月15日之后(含本日)作出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分别按照两个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得处罚金额均为人民币*万*仟*元整(¥*元),因此本案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该表中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裁量百分值为5%,案件总分值为5%。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10-1)×5%=1.*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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