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低碳绿色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丙烷站改建工程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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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低碳绿色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丙烷站改建工程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抚 (略) 高炉低碳绿色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烷站改建工程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23号

关于抚 (略) 高炉低碳绿色

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烷站改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 (略) 高炉低碳绿色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烷站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投资125.*元建设“抚 (略) 高炉低碳绿色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烷站改建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910m2。主要建设内容:在厂内另选址改建一座*烷气站(占地面积185m2),站房内部设有气化间、汇流排间、实瓶间、空瓶间,供应设备主要为*烷气汇流排、气化撬装一体设备,站房 (略) ,四周设实体 (略) ;新建*烷气站管道(长640m)架空敷设至连铸车间,其余公用辅助工程依托。

拆除工程:拆除厂内原有*烷气站,包括原站房及设备均全部拆除。

建设规模:供应*烷气最大用量为370Nm3/h,平均用量为70Nm3/h,均不变;连铸车间的铸坯年切割设计总量270 万吨不变,则*烷总消耗量不变。汇流排布置线上60个瓶组,实瓶间线下备20个实瓶。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排放限值。

2.本项目夏季喷淋降温所产生的废水,通过地漏收集,经排污管线 (长约15m)进入厂内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4类排放限值,东侧、西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气化残液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占地面积共30.7m2;依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抚 (略) 高炉低碳绿色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烷站改建工程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23号

关于抚 (略) 高炉低碳绿色

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烷站改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 (略) 高炉低碳绿色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烷站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投资125.*元建设“抚 (略) 高炉低碳绿色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烷站改建工程”,项目总占地面积910m2。主要建设内容:在厂内另选址改建一座*烷气站(占地面积185m2),站房内部设有气化间、汇流排间、实瓶间、空瓶间,供应设备主要为*烷气汇流排、气化撬装一体设备,站房 (略) ,四周设实体 (略) ;新建*烷气站管道(长640m)架空敷设至连铸车间,其余公用辅助工程依托。

拆除工程:拆除厂内原有*烷气站,包括原站房及设备均全部拆除。

建设规模:供应*烷气最大用量为370Nm3/h,平均用量为70Nm3/h,均不变;连铸车间的铸坯年切割设计总量270 万吨不变,则*烷总消耗量不变。汇流排布置线上60个瓶组,实瓶间线下备20个实瓶。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排放限值。

2.本项目夏季喷淋降温所产生的废水,通过地漏收集,经排污管线 (长约15m)进入厂内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4类排放限值,东侧、西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气化残液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占地面积共30.7m2;依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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