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年产镜片200万片和浴室柜电子配件35万件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年产镜片200万片和浴室柜电子配件35万件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镜片*片和浴室柜电子配件*件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8月7日15时—8月14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镜片*片和浴室柜电子配件*件
二、建设地点: (略) 美林街道溪 (略) 3020号3号楼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用 (略) 3号楼闲置厂房,使用建筑面积1F、2F共计2570m2,预计年生产镜片*片和浴室柜电子配件*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其中*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45mg/L”), (略) (略) (略) 污水处理厂,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打砂、喷砂废气、LOGO印刷废气和电子配件的焊接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烷总烃。
镜片车间LOGO印刷和放大镜胶黏废气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表3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8.0mg/m3,企业边界非*烷总烃2.0mg/m3),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任意一次监控点浓度限值≤30mg/m3)。打砂、喷砂、焊接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颗粒物≤1.0mg/m3)。项目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噪声来源于切割机、空压机、磨边机、清洗烘干机、喷砂机、剥线裁线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项目厂界(项目所在厂房边界)噪声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项目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外卖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在危险废物仓库(9m2),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防渗功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进行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镜片*片和浴室柜电子配件*件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8月7日15时—8月14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镜片*片和浴室柜电子配件*件
二、建设地点: (略) 美林街道溪 (略) 3020号3号楼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用 (略) 3号楼闲置厂房,使用建筑面积1F、2F共计2570m2,预计年生产镜片*片和浴室柜电子配件*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其中*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45mg/L”), (略) (略) (略) 污水处理厂,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打砂、喷砂废气、LOGO印刷废气和电子配件的焊接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和非*烷总烃。
镜片车间LOGO印刷和放大镜胶黏废气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表3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8.0mg/m3,企业边界非*烷总烃2.0mg/m3),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任意一次监控点浓度限值≤30mg/m3)。打砂、喷砂、焊接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颗粒物≤1.0mg/m3)。项目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噪声来源于切割机、空压机、磨边机、清洗烘干机、喷砂机、剥线裁线机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项目厂界(项目所在厂房边界)噪声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项目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外卖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分类堆放在危险废物仓库(9m2),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晒、防渗功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进行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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