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2024年8月9日
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2024年8月9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梁金昌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7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州镇新华村村民梁金昌于2024年3月在藤州镇三坡村大邮一组“南蛇冲”(地名)平整林地堆泥,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经鉴定,梁金昌占用林地面积为1361平方米(折合2.0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77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77元。 | 2024/8/6 | 2025/2/6 | 2027/8/6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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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金昌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77号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藤州镇新华村村民梁金昌于2024年3月在藤州镇三坡村大邮一组“南蛇冲”(地名)平整林地堆泥,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经鉴定,梁金昌占用林地面积为1361平方米(折合2.04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77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77元。 | 2024/8/6 | 2025/2/6 | 2027/8/6 | 藤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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