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辊轴五金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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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辊轴五金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辊轴五金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港南区江南工业园。项目租用已建成的标准厂房进行建设。建设规模:年产*吨辊轴。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为生产车间,新建1条辊轴五金加工生产线,建设有辊轴(也称“辊芯”)机加工区、炼胶区和包胶区、硫化区、抛光打磨区、包装区等;辅助工程主要有办公生活区、原料存放区、成品存放区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供能系统(设置1台电加热的48kW蒸汽发生器)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投资的5.5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 (略)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一、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硅橡胶密炼、开炼产生的含尘有机废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预除尘,再与涂胶、硫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汇合,共同经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限值要求,二硫化碳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钢辊机加工车床、磨床产生的粉尘,以及胶辊硫化定型后抛光打磨粉尘均由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系统除尘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中表6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93)中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的控制要求落实,并满足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由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对生产车间以及走道等地板进行水泥硬化,危废暂存间等应落实好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含油手套、废矿物油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废油桶、废包装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返回厂家作为周转桶。橡胶边角废料、橡胶屑以及布袋收集的粉尘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的库房,定期外售给厂家回收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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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辊轴五金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项目建设地点: (略) 港南区江南工业园。项目租用已建成的标准厂房进行建设。建设规模:年产*吨辊轴。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为生产车间,新建1条辊轴五金加工生产线,建设有辊轴(也称“辊芯”)机加工区、炼胶区和包胶区、硫化区、抛光打磨区、包装区等;辅助工程主要有办公生活区、原料存放区、成品存放区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供能系统(设置1台电加热的48kW蒸汽发生器)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投资的5.5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 (略)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一、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硅橡胶密炼、开炼产生的含尘有机废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预除尘,再与涂胶、硫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汇合,共同经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限值要求,二硫化碳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钢辊机加工车床、磨床产生的粉尘,以及胶辊硫化定型后抛光打磨粉尘均由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系统除尘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中表6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93)中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的控制要求落实,并满足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由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对生产车间以及走道等地板进行水泥硬化,危废暂存间等应落实好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含油手套、废矿物油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废油桶、废包装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返回厂家作为周转桶。橡胶边角废料、橡胶屑以及布袋收集的粉尘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的库房,定期外售给厂家回收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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