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永峰
当事人二:安徽省大氧园 (略) ,法定代表人:李敬东
2020年6月,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委会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方式,承包凉亭村查屋组25户村民109.314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2021年6月23日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田园综合体(种养项目)经太湖县城西乡人民政府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面积为*㎡。2022年3月15日,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又将上述承包的土地中约100亩发包给安徽省大氧园 (略) 经营,主要用于采摘、农业体验及亲子项目。2022年9月21日,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凉亭村田园综合体项目(一期)经太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经现场勘测,凉亭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783.20㎡(设施农用地备案内、外)。经查,2022年3月至5月,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徽省大氧园 (略) 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内改变396.10㎡农用地性质建设经营性儿童玩乐设施,并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外未经批准占用809.56㎡土地安装经营性儿童娱乐设施,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此次对未改变农用地性质以及在调查过程中已自行拆除复耕并验收合格的8.71亩土地(含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外未经批准占用的809.56㎡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处罚;对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内改变农用地性质建设经营性儿童玩乐设施且未及时整改恢复到位的396.10㎡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永峰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
2.经安徽省大氧园 (略) 法定代表人李敬东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3.经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村民委员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韦文华签名确认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测草图和现场勘测笔录;
4.经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徽省大氧园 (略) 签字、盖章确认的《测绘技术报告书》;
5.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太城农字〔2021〕003号)复印件;
6.太湖县发展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
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6.10㎡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6.10㎡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396.10㎡土地(其他园地285.02㎡、其他草地111.08㎡)按1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96.10㎡土地退还给太湖县城西乡凉亭村查屋组集体;
(二)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6.10㎡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原件到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元缴至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