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批准河北中汇聚兴塑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评文件公示
关于拟批准河北中汇聚兴塑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评文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5工作日
电 话:0310-*
通讯地址:邯郸冀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处窗口
邮 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建设 地点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1 | 河北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河北 (略) | 河北体旅 (略) | 邯郸冀南 (略) 7 号富康智造未来城A2-5号厂房 |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820平方米,主要建设原材料区、生产区、成品存放区,办公区。计划投资注塑机,吹塑机等设备共计 30 余台/套,年生产塑料桶、边道砖模盒、空调配件等白色家电零部件 600 万套、环保降解餐具 200 万套、塑料边角料再利用颗粒 500 吨; 项目投资: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6.67%。 | 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物防治措施可行性结论: 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和保护措施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①1#塑料制品生产线上料、混料废气和配套颗粒生产线破碎废气由集气罩(四周加装软帘)收集后,废气通过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②1#塑料制品生产线注塑吹塑废气、热转印废气及配套颗粒生产线熔融挤出废气采取设备密闭+负压收集+1#(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排放限值要求,即非*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最低去除效率≥90%,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排气筒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③2#塑料制品生产线上料、混料废气由集气罩(四周加装软帘)收集后,废气通过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④2#塑料制品生产线注塑吹塑废气、热转印废气采取设备密闭+负压收集+2#(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最低去除效率≥90%),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排气筒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⑤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2.0mg/m3),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2.废水。项目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不提供食宿,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盥洗废水、冲厕废水。生活污水经富康智造未来城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提升泵站(正在建设中)排至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泵站未建成之前,由罐车运至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COD≤500mg/L,BOD5≤250mg/L,SS≤200mg/L,氨氮≤25mg/L)。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风机安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处理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噪声≤60dB(A),夜间噪声≤50dB(A))。4.固废。①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除尘灰统一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作为原料回用于配套再生颗粒生产线。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③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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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邯郸冀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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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建设 地点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1 | 河北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河北 (略) | 河北体旅 (略) | 邯郸冀南 (略) 7 号富康智造未来城A2-5号厂房 |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820平方米,主要建设原材料区、生产区、成品存放区,办公区。计划投资注塑机,吹塑机等设备共计 30 余台/套,年生产塑料桶、边道砖模盒、空调配件等白色家电零部件 600 万套、环保降解餐具 200 万套、塑料边角料再利用颗粒 500 吨; 项目投资: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6.67%。 | 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物防治措施可行性结论: 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和保护措施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①1#塑料制品生产线上料、混料废气和配套颗粒生产线破碎废气由集气罩(四周加装软帘)收集后,废气通过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②1#塑料制品生产线注塑吹塑废气、热转印废气及配套颗粒生产线熔融挤出废气采取设备密闭+负压收集+1#(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排放限值要求,即非*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最低去除效率≥90%,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排气筒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③2#塑料制品生产线上料、混料废气由集气罩(四周加装软帘)收集后,废气通过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④2#塑料制品生产线注塑吹塑废气、热转印废气采取设备密闭+负压收集+2#(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最低去除效率≥90%),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排气筒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⑤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2.0mg/m3),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2.废水。项目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不提供食宿,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盥洗废水、冲厕废水。生活污水经富康智造未来城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提升泵站(正在建设中)排至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泵站未建成之前,由罐车运至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COD≤500mg/L,BOD5≤250mg/L,SS≤200mg/L,氨氮≤25mg/L)。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墙体隔声、风机安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处理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即昼间噪声≤60dB(A),夜间噪声≤50dB(A))。4.固废。①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除尘灰统一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交由环卫部门处置;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作为原料回用于配套再生颗粒生产线。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③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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