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8月双公示台账
和龙市8月双公示台账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略) 和立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P | 王战英 | 延州环罚﹝2024﹞HL001号 | 一般 | 2024年5月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执法 (略) 和立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检查发现,你合作社玉米烘干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玉米烘干塔。存在“未批先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存在玉米烘干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玉米烘干塔。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 0.* | 2024/07/17 | 2024/07/17 | 2025/07/17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MB*C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 | *MB1K* | ||||||||||||
2 | (略) 光辉木制品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144JMM6E | 孙兆先 | 延州环罚﹝2024﹞HL002号 | 一般 | 2024年5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执法 (略) 光辉木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检查发现,你厂在厂区外南侧他人耕地上擅自堆放建筑垃圾废弃物、生物质锅炉颗粒灰废弃物及木头渣废弃物等混合废弃物。存在“在黑土地上擅自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列入该项) | 罚款 | 存在在厂区外南侧他人耕地上擅自堆放建筑垃圾废弃物、生物质锅炉颗粒灰废弃物及木头渣废弃物等混合废弃物。存在“在黑土地上擅自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 1 | 2024/08/06 | 2024/08/06 | 2025/08/06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MB*C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 | *MB1K*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略) 和立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9P | 王战英 | 延州环罚﹝2024﹞HL001号 | 一般 | 2024年5月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执法 (略) 和立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检查发现,你合作社玉米烘干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玉米烘干塔。存在“未批先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存在玉米烘干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玉米烘干塔。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 0.* | 2024/07/17 | 2024/07/17 | 2025/07/17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MB*C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 | *MB1K* | ||||||||||||
2 | (略) 光辉木制品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MA144JMM6E | 孙兆先 | 延州环罚﹝2024﹞HL002号 | 一般 | 2024年5月2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执法 (略) 光辉木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检查发现,你厂在厂区外南侧他人耕地上擅自堆放建筑垃圾废弃物、生物质锅炉颗粒灰废弃物及木头渣废弃物等混合废弃物。存在“在黑土地上擅自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依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列入该项) | 罚款 | 存在在厂区外南侧他人耕地上擅自堆放建筑垃圾废弃物、生物质锅炉颗粒灰废弃物及木头渣废弃物等混合废弃物。存在“在黑土地上擅自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 1 | 2024/08/06 | 2024/08/06 | 2025/08/06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MB*C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 (略) 分局 | *MB1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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