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中欣晶圆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大硅片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关于宁夏中欣晶圆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大硅片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银审服(环)函发〔2024〕142号
宁夏中欣晶 (略) :
你单位委托君和技术(宁夏)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中欣晶 (略) (略) 大硅片改扩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评审、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 (略) 28号,项目代码为:2401-*-04-02-*。本次改扩建项目涉及一、二工厂两个厂区,其中一工厂主要在现有生产车间(预留空置车间3286.98平方米)内新增12英寸单晶炉;二工厂主要在现有生产车间(单晶车间预留2579平方米、后处理车间预留1450.37平方米)内新增单晶炉、切片机等设备,同时对现有12英寸单晶炉进行技术改造,即通过优化热场、增加液口距控制、加高炉筒以增加投料量,进而提高产品质量及产能;后处理工段通过增加设备工作时长以提高产能(即从6-8小时增加至12-16小时)。其余公辅工程均依托厂区现有已建工程。本项目改扩建后,可将12英寸单晶硅片产能由*片/a提升至*片/a。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6391.57吨标准煤(当量值)、*.59吨标准煤(等价值),主要消耗能源品种为电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6tce/万元;单位产值能耗(等价值)0.33tce/万元;硅单晶单位产品能耗14.33tce/t;硅单晶片单位产品能耗331kgce/k。项目碳排放总量*.56tCO2,碳排放强度为1.19tCO2/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好节能报告(终稿)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高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严禁涉及和使用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中禁止或淘汰的产业、工艺、设备等。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四、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要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中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形成节能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中,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落实节能报告(终稿)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审服(环)函发〔2024〕142号
宁夏中欣晶 (略) :
你单位委托君和技术(宁夏)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中欣晶 (略) (略) 大硅片改扩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评审、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 (略) 28号,项目代码为:2401-*-04-02-*。本次改扩建项目涉及一、二工厂两个厂区,其中一工厂主要在现有生产车间(预留空置车间3286.98平方米)内新增12英寸单晶炉;二工厂主要在现有生产车间(单晶车间预留2579平方米、后处理车间预留1450.37平方米)内新增单晶炉、切片机等设备,同时对现有12英寸单晶炉进行技术改造,即通过优化热场、增加液口距控制、加高炉筒以增加投料量,进而提高产品质量及产能;后处理工段通过增加设备工作时长以提高产能(即从6-8小时增加至12-16小时)。其余公辅工程均依托厂区现有已建工程。本项目改扩建后,可将12英寸单晶硅片产能由*片/a提升至*片/a。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6391.57吨标准煤(当量值)、*.59吨标准煤(等价值),主要消耗能源品种为电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6tce/万元;单位产值能耗(等价值)0.33tce/万元;硅单晶单位产品能耗14.33tce/t;硅单晶片单位产品能耗331kgce/k。项目碳排放总量*.56tCO2,碳排放强度为1.19tCO2/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好节能报告(终稿)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优化生产车间、工艺系统、设施布置,减少能量损失;将节能报告提出的工艺节能、设备节能和管理节能等节能措施落实到位;选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工艺。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高能效标准或国家最新推荐的《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严禁涉及和使用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中禁止或淘汰的产业、工艺、设备等。
(三)加强节能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GB/T*)、《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产后,要持续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单位产品能耗和能耗强度稳定下降。
四、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要自行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规定中验收内容、验收程序要求及时开展节能验收,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形成节能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备案。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建设中,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终稿),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落实节能报告(终稿)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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