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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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DLFE82Y

法定代表人:张保海

地? 址: (略) 泗洪县经济开发 (略) 1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督查信访交办对宿迁 (略) 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你公司”),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数采仪未连接电源无法上传数据,环保脸谱一企一档企业端数据状态均处于中断状态。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需使用数采 (略) ,自行监测设备故障时,启动手工监测,不少于1次/6h,每天不少于4次。2024年3月12日至4月12日,你公司无数采仪数据也未能提供手工监测记录。

2、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监测点位示意图显示企业污水总排口位于企业西南角,雨水总排口位于企业东南角。经调查污水总排口在大门偏东,雨水总排口在大门偏西,实际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不符。

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不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份;2、调查询问笔录5份;3、现场检查照片12张。;4、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各1份;5、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相关页复印件各1份;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7、其他。

我局 (略) 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4〕(4)20号),你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案审会研究,因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表12》, (略) 处罚款*万*仟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表14》, (略) 处罚款*万元。

综上, (略) 处以罚款*万*仟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 (略) 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国库处

帐??? 号:*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盱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DLFE82Y

法定代表人:张保海

地? 址: (略) 泗洪县经济开发 (略) 1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督查信访交办对宿迁 (略) 进行现场检查(以下简称“你公司”),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数采仪未连接电源无法上传数据,环保脸谱一企一档企业端数据状态均处于中断状态。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需使用数采 (略) ,自行监测设备故障时,启动手工监测,不少于1次/6h,每天不少于4次。2024年3月12日至4月12日,你公司无数采仪数据也未能提供手工监测记录。

2、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监测点位示意图显示企业污水总排口位于企业西南角,雨水总排口位于企业东南角。经调查污水总排口在大门偏东,雨水总排口在大门偏西,实际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不符。

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与排污许可证不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份;2、调查询问笔录5份;3、现场检查照片12张。;4、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各1份;5、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相关页复印件各1份;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7、其他。

我局 (略) 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4〕(4)20号),你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案审会研究,因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表12》, (略) 处罚款*万*仟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表14》, (略) 处罚款*万元。

综上, (略) 处以罚款*万*仟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 (略) 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国库处

帐??? 号:*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盱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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